美國憲法第3條第3款,將“叛國罪”定義為:
“只有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才能被認定為叛國。”
根據美國的法律,叛國的刑罰可以高至死刑,但一般很少判死刑,比如判5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加,罰款至少10000美元,且終身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儘管在美國,叛國罪這個話題偶爾會引起公眾的興趣,但真正以“叛國罪“而被判刑的卻並不多見。自美國開國以來,有關叛國的起訴不超過40宗。
湯瑪斯·希基是第一個因背叛罪而被處決的人(不是叛國罪)。這個出生在愛爾蘭的英軍士兵,在美州參加過法印戰爭。當美國獨立戰爭爆發之後,希基便加入了大陸軍,而後成為大陸軍統帥喬治·華盛頓警衛團隊的一員。
1776年,希基因參與對華盛頓的刺殺計劃,被軍事法庭以叛變、煽動叛亂和背叛罪判處其死刑。1776年6月28日希基在紐約被公開絞死,當時有2萬名圍觀人群。
這個時候美國還在打獨立戰爭,還沒有出臺叛國罪的法律法規,所以嚴格來講希基不算是叛國罪。事實上,軍事法庭也沒有以叛國罪來定罪。
憲法規定叛國罪後,第一起叛國罪發生在1794年。一些美國人不願意交稅,對政府抗稅,後來就形成了一場叛亂。這場叛亂的兩名領導者以叛國罪被判處死刑。但華盛頓總統赦免了他們。
1800年又發生了因抗稅而起的叛亂,幾名領導者同樣被以叛國罪定了死罪。第二任總統亞當斯也赦免了他們。
美國南北內戰期間,1862年4月,北方聯邦軍攻佔南方新奧爾良,軍隊在一處建築上豎立了國旗。一個不滿北方聯邦的南方人不顧軍隊開槍警告,依然取下國旗,並當眾撕毀。後來這個南方人以叛國罪被處以絞刑了。
二戰期間,有8個美國人參迦納粹德國的廣播電臺,對盟軍進行了一些宣傳。德國戰敗後這8人被抓回美國受審,他們也被指控為叛國罪。但經過幾番法庭辯論,辯護律師認為他們做的廣播節目大多是一些文化生活類,主觀惡意宣傳成分很多,還沒有達到叛國罪的程度。所以後來對這8人就撤銷了叛國罪。
還有叫川北友彌的日裔美國人,出生於美國加州,他父母都是日本人。1939年他在加州讀完高中便去日本明治大學學習。1941年日本偷襲珍珠港後,川北友彌到日本的盟軍戰俘營當翻譯人員,這個戰俘營裡基本上都是美國軍人。
1946年二戰結束,川北友彌返回了美國,因為他本來就是美國護照,沒人對他的身份產生懷疑。
1947年在洛杉磯一個百貨商店,一個退役的美軍軍人認出了川北友彌,當年他被關押在日本戰俘營裡,川北友彌是翻譯人員。這名美國軍人向聯邦調查局舉報,川北友彌被捕了。
在法庭上,有十多名戰俘作證,川北友彌也參與了虐待美國戰俘。陪審團一致為要以叛國罪判處他死刑。川北友彌不服上訴,他說在1943年就已經加入了日本國籍,不應該用叛國罪來處罰他。川北友彌很清楚,虐待戰俘最多是用戰爭罪懲罰他,不會被判死刑。
但美國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因為川北友彌雖然加入了日本國籍,但並沒有申請放棄美國國籍,美國是承認雙重國籍的。法院認為,一名美國公民應該對美國效忠,無論他居住在哪裡,無論他是什麼種族,美國公民都可能因為他的行為被判犯有叛國罪。
由於川北友彌這種情況確實比較特殊,加上美軍已佔領了日本,如果再處死日本人,恐怕不利於美軍駐紮,所以艾森豪威爾總統特赦他的死刑為無期徒刑,總算是保住了一條命。
1963年肯尼迪總統下令釋放川北友彌回日本,並要求他永遠不得回到美國。
2006年,一個叫加丹的美國公民被指控叛國罪和支援恐怖組織罪。
加丹生在俄勒岡州,長期受到恐怖主義思想影響,1998年他搬到了巴基斯坦加入恐怖組織。後來還擔任了那個“恐怖大亨”的高階顧問。有證據顯示,他參與和策劃了多起恐怖活動。
加丹作為美國公民卻選擇加入恐怖組織,為造成數千名美國民眾無辜喪生的恐怖組織做宣傳,是美國人民的公敵,因此被判為叛國罪和支援恐怖組織罪。同時他上了FBI的懸賞通緝名單。
2015年加丹被中情局特工用無人機一炮轟死。如果抓捕他接受審判,用叛國罪和支援恐怖組織罪,其結果同樣也是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