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追討佣金案自11月18日開審,至今已過去一個月,12月17日雙方代表律師到法院作結案陳辭,下面是雙方律師的陳詞內容。
周星馳律師認為,周星馳的天比高用於自住而且也沒有出售,於文鳳提出10%利潤不符合商業原則,而於文鳳曾發郵件提出需要用錢,向周星馳索要錢財的行為,亦非履行商業協議會出現的字詞。
周星馳答應給於文鳳10%的佣金,是基於兩人情侶關係,當女朋友提出要求,男方便答應支付。
周律師又指出,於文鳳在作證時暗中改變立場,由“介紹”改口成“推薦”。
於文鳳律師則迴應,周星馳和於文鳳關係同時是情侶和商業夥伴,並非如周星馳一方所指,關係只有一種。
法官發出提問,認為於文鳳當時可能需要金錢,但不想直接問周星馳索要,於是存在以協議作煙幕的可能。
於文鳳律師反駁,倘若於文鳳急需金錢,她可以其他地方包括貸款墊支,要從對方獲得金錢,無須透過協議。
周星馳和於文鳳自1998年至2010年共交往十三年,兩人交往期間曾有10%投資獲利的承諾,周星馳先後給女方大約2600萬港元,分手後女方多次討要佣金,周星馳又給了對方1000萬港元。
周星馳的態度是,他看到於小姐不開心所以給錢,希望她開心,直到2010年看到於文鳳與廖先生約會,才明白二人已結束。
於文鳳律師認為,兩人對分手時間有爭議,但無論如何,他們的關係是從2009年開始變差,2010年年底時已分開,翌年周星馳又給對方轉錢,難道還是出於愛慕和愛情饋贈嗎?事實上兩人到2011年4月仍有物權交易,於文鳳分手後一直以重複提及利潤分紅、協議為理據向周星馳索取金錢,縱使兩人分手後要求仍然繼續,唯一解釋是兩人的確存在商業協議,由於於文鳳不是律師,沒有謹慎分辨利潤分成,佣金等字眼,是情有可原的。
對於周星馳自稱投資天比高豪宅用於自住的說法,於文鳳律師認為,這不等於在投資和安排方面不需要於文鳳協助,於文鳳對周星馳的財務狀況瞭如指掌,質疑周星馳其實是抱持開放態度,自住和出售均可。
周星馳律師則表示,星爺有豐富投資經驗和人脈,於文鳳沒有出資投資“天比高”,只是提供建議,不論是否出售或虧本均可獲利,這樣的協定不符合商業原則。
為了贏得這場官司,昔日不願公開的二人,三度現身法院作供,對簿公堂讓人唏噓。
假若這場官司於文鳳勝訴,那麼她可獲得7000萬佣金,加上週星馳曾贈予的3160萬港元,合計大約一個億,大家覺得這個數字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