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稱她與週一起時曾助周投資包括「天比高」等豪宅物業,分手後向周追7千萬佣金案。案件今(17日)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辭,周星馳的律師陳辭時,強調案中的協議只是情侶間的饋贈,沒有法律效力,又指相關協議內容,竟容許於在物業未放售或蝕錢也可獲分成,不符一般商業原則。
原告於文鳳,被告周星馳。於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7000萬元。
承認是情侶間的饋贈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文字立今先作陳周,強調周於2002年向於承諾,會就成功的投資專案分10%利潤予對方,該承諾只是情侶間的饋贈,並非是商業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於文鳳未有出資只提供建議
文字立又指,情侶間之間借錢,或共同投資,該些情況下的協議亦可具法律效力。惟在本案中,於文鳳未有出資,只是提供建議。而案中的協議,於文鳳竟可在物業未放售或蝕錢也可獲分成,文字立指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文字立又指,周在案發時已有投資物業的經驗,有一定人脈,質疑周投資是否需要於的協助。
於的律師指二人既是情侶亦有商業關係
代表於的資深大狀袁國強則強調,二人既是情侶關係,也有著商業關係,周在2002年聖誕的確作出10%分紅的承諾,若分紅只是饋贈,於應會以不同方式索款,如趁二人在車上。袁認為,於的行為與口頭協議內容相符,而周的證人也一直獲告知支付給於的屬佣金。
至於「天比高」專案,袁指即使週一直喜歡及留意「天比高」物業,但當要真正購入時,於替週考慮投標價、資金情況,又找發展商與周合作等,這是一個龐大的專案,即使有朋友叫周撻訂,於亦一直建議他要繼續進行專案。
當物業出售於有權分紅
袁解釋,口頭協議中,周答應就於的投資「建議」付分紅,當物業賣出當刻,於已有權獲分紅,而在8次分紅付款中,除了荊威廣場外,於均在物業賣出後獲分紅。袁又指,雖然物業不是由於介紹,她並非經紀,亦因為周的名氣,很多經紀會找上週,但正因此於的角色這麼重要。
於要求法庭頒令基金出售即獲分紅
被問到此刻尚未出售的投資基金,袁則解釋當有關基金出售時,於亦有權獲得10%利潤分紅,所以於要求法庭頒下宣告,她有權就基金獲得分紅。袁亦解釋,於非律師,因此她有時將該10%款項喚作「分紅」,有時喚作「佣金」,不過法官卻質疑,若她有投資的專業知識,應能分清什麼是「佣金」,但袁表示對於來說,只要收到的款項是利潤10%,叫「分紅」或「佣金」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