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等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正當防衛的關注和熱議。“兩高一部”今年9月聯合釋出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最高檢今年11月釋出了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可以“先下手為強”嗎?如果我們遇到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如何進行正當防衛?……正義網邀請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李斌、袁祥境為你線上解答關於正當防衛的那些疑問。
構成正當防衛要滿足五大條件
對於正當防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李斌介紹,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裡的規定其實包含了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大條件。”李斌表示,“通常認為成立正當防衛,應當同時符合起因、時間、主觀、物件、限度五個條件。”針對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李斌進一步解釋:
首先,起因條件規定了在面臨什麼情況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即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其次,時間條件就是指什麼時間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再者,在主觀條件方面,防衛人在進行正當防衛時,主觀上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目的。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然後,在物件條件方面,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而不能針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
最後,在限度條件方面,進行正當防衛的時候,採用的手段、方式、力度和造成的結果不能過分。超過明顯的限度,並且同時造成重大損害的,構成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也能“先下手為強”
有人認為先動手就是不法侵害,後動手就是正當防衛。這種觀點正確嗎?袁祥境表示,“這種觀點過於絕對,有時後動手的一方並不必然具有防衛性質”。袁祥境舉例說明,比如張三的車位無故被他人堵攔,於是對行為人好言相勸,結果對方不僅拒絕,甚至態度蠻橫。張三被逼無奈,情急之下推搡、拉扯甚至揮拳打對方,這時後動手的一方並不必然具有防衛性質。
此外,根據上文所述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的時間段內進行。那麼,怎麼理解已經開始了呢?是不是隻有等對方已經把刀捅到我身上了,我才能開始進行防衛啊?明知對方要害我,我能不能“先下手為強”呢?
袁祥境表示,有一種情況可以“先下手為強”,進行正當防衛。比如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不進行防衛就會失去防衛時機,無法再進行有效防衛的,也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允許進行防衛。
袁祥境以劉某某正當防衛案件為例加以說明:年過六旬的劉某某孤身一人,住在深山寺廟。不法侵害人在提出借住寺廟的要求被拒絕後,攀牆進入廟內,持菜刀踢門闖入劉某某的臥室。劉某某因聽到腳步聲,用手機準備向他人求救時,藉助手機螢幕光亮看到持刀闖入的不法侵害人,便拿起放在床頭邊的柴刀向其猛砍一刀。袁祥境表示,這種情形下,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故劉某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屬於正當防衛。
對“打上門”的還擊
未必是正當防衛
“對‘打上門’的還擊就是正當防衛,是不少人存在的認識誤區。”袁祥境表示,一般情況下,雙方事先約定到特定地點打鬥的、雙方約架的,是典型的相互鬥毆;而一方“打上門”,另一方還擊的,通常具有防衛性質,但也不能太絕對。
江蘇常熟曾經發生一起“砍刀隊”和“菜刀隊”鬥毆的案件。打鬥的雙方——“砍刀隊”和“菜刀隊”都具有涉惡背景,雙方在打鬥前惡語相向、互有挑釁,致矛盾升級。所謂的“防衛方”在公司內糾集人員、準備菜刀等工具,待人員就位、工具準備完畢後,主動邀約對方上門,隨後雙方相互持械鬥毆。袁祥境表示,綜合上述情況,所謂的“防衛方”主觀上並非基於防衛的意圖,而是想“以逸待勞”,對鬥毆的發生持積極態度,應當認定為相互鬥毆。
面對精神病人等的侵害
一般要先退避
李斌表示,不同於一般人、成年人,當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時候,我們有以下兩方面需要特別注意:首先,“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其次,“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李斌解釋,這裡強調對特殊人群的退避義務,要求先退開、先躲避,如果沒有退避可能,或者退開、躲避會造成更大損害結果發生,允許進行防衛。在“範某某防衛過當案”中,範某某被其患精神病的同胞兄弟追打,範某某在跑了幾圈之後,因無力跑動,轉身奪下木棒進行的反擊,屬於防衛行為。
此外,袁祥境還提醒大家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當未成年人防衛未成年人時,也就是當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時候,防衛人本身的自我保護能力弱,辨認控制能力不足,法律不要求未成年人先退開、躲避;
第二,某些情況下,不法侵害人是否屬於精神病人、是否屬於未成年人不容易判斷。對於確實未認識到不法侵害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適用剛才所講的那些規則。
正當防衛
要在法定限度內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我們經常聽到防衛過當這個詞,那麼防衛過當是不是正當防衛呢?袁祥境表示,“從字面意思理解,既然是防衛過當,那麼首先要成立防衛,但這個防衛行為過頭了,不是正當的。”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了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麼如何認定防衛過當呢?李斌表示,首先要成立防衛。防衛過當同時需要滿足四個條件——起因、時間、物件、意圖條件。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就不具有“防衛”性質,自然不能成立“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
那麼如何判斷一個防衛行為是否超過限度了呢?李斌表示:“標準就是兩條,一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僅符合一個條件,仍然是正當防衛。”舉例而言,一個身高一米六、身材瘦小的小偷,去盜竊一位身高一米八的健身教練的錢包。一旦小偷被發現,健身教練本可以徒手將其制服,但卻拿起一個啞鈴將小偷砸成輕傷。健身教練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則不構成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可以無限度防衛
與一般的正當防衛有限度條件的限制不同,特殊防衛沒有限度條件限制。李斌表示,“一般而言,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五個條件,而特殊防衛滿足四個條件就可以。”
李斌介紹,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李斌表示:“這是關於特殊防衛的法律規定,這意味著特殊防衛沒有限度條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