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接到了很多“法律援助式協商”公司以及借款人的投訴,投訴的主要原因是借款人委外“法律援助式協商”專員把他們的資料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傳送到他們提供的郵件裡,而經過一段時間後,金融機構不承認受到借款人的申請協商郵件或函件,導致借款人一直處於無法協商的階段,更導致一些借款人準備好的協商專款不得不被迫用到他處。
從市場的角度來講,借款人委託“法律援助式協商”公司專員進行協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已經建立了委託關係,而銀行透過各種理由拒絕協商的行為讓我們感覺到非常的氣憤,因為借款人向他們提供的資料都是按照他們的要求準備的,在準備好後發給他們後又拒絕協商還款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出爾反爾”的行為,甚至於可以說是一種“失信”行為的存在。
但是,最奇怪的是,在最近一段時間內,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士要求借款人提供協商人員的公司資料,而卻拒絕提供他們自己的公司資訊以及金融機構的委託書,從這一點看來,“法律援助式協商”公司的人員比這些自稱為是金融機構委外的催收公司資訊透明的多,但是,現在的問題是,當借款人向他們提交協商公司資料後,他們非要“睜眼說瞎話”說這些協商公司沒有資質進行協商,甚至於還暗中惡意投訴這些協商公司的無恥行為。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借款人和其委外的協商公司的人建立的是委託關係,而被委託人完全可以代表借款人和銀行進行協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樣的關係存在協商行為是完全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內。
而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都是自稱為自己是合法公司,自己又是哪家金融機構委外的,但是當借款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的時候,他們又拒絕提供,那麼他們的身份資訊到底是什麼至今借款人都沒有搞清楚。
主要的是,就是因為自稱為合法催收公司卻身份不明的人長期的惡意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其在催收過程中產生的非法討債行為,讓我們覺得這些人哪裡像催收公司的人,覺得他們的非法討債行為更像“黑社會”討債。
說起這些催收,大家或許不會忘記前幾年因為不堪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非法討債行為而選擇“自殺”的那些年輕人,他們同樣都是大好年華卻因為網路借款被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逼”上絕路,他們都有家庭父母親屬,他們更是一個大好年華的年輕人,就是因為這些催收的非法討債,將他們“逼”了絕路。
現在,他們卻還反咬一口那些幫助借款人依法還款的協商人員,關鍵是,他們的這種無恥行為現在還在繼續延續,所以,對於很多協商公司的工作人員來說,在面對他們的惡意投訴或誹謗的時候,這些協商人員備受很大的壓力,因為他們幫助借款人協商還款這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並非是壞事,而且也幫助債務人緩解了債務壓力,不至於將債務人逼上“老賴”這條路,而這些金融機構拿到借款人還款的時候也減輕了很多壓力,這本身是一件“利好”的事,卻因為這樣做影響到了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的利益。
關鍵是,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現在正在試圖“阻止”借款人依法協商還款,而並非真心的幫助金融機構回款,他們只在乎自己的利益是多少,完全不在乎金融機構的壓力和法律規定,更不在乎借款人成什麼樣子,這難道就是你們想看到的催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