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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許多男孩和女孩分手後仍然保持著良好的朋友關係,甚至經常約會吃東西和看電影。這時,如果男孩和女孩分手後仍繼續約會,並且兩個人在約會期間去日租房做愛,是強姦還是自願?女孩報警說自己被強姦了,男孩該怎麼辦?這一類的刑事糾紛真的可以自證清白嗎?

實際案例改編:

2015年12月4日14:00,被告人韓某及其前女友王某在海湖新區海湖星城對面的飯店用餐,將王某拖到城西區海湖新區金作B區,在某幢樓房某間房間的一間日租房屋中,他強行與受害人王某發生性關係。

事發後,該女孩打電話報警,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調查並逮捕了該男孩。該男孩的行為被發現涉嫌強姦,並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提起刑事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男孩和女孩之間的關係非常特殊。兩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分手了,但他們仍然約會。約會之後,去了一家日租房屋,進行了自願登記,發生了性關係。

線上律師:

根據法律,如果男孩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女孩發生性行為,則是強姦行為。因此,只要男孩主觀和客觀地使用脅迫手段強迫與女孩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

即使男孩和女孩是情侶關係,強行與女孩發生性關係的男孩也是強姦罪。也就是說不要相信影視作品上的“霸道總裁”所謂的套路,只要女性明確表示拒絕,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就可能構成強姦罪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李虔濤律師小結:

以上是李虔濤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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