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就正式實施了,《民法典》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萬法之母,影響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日,《民法典》中一條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繼承叔伯“遺產”的訊息引起網友熱議,很多網友認為該條規定很容易引起人倫慘劇,擔心有些親戚可能預謀想吃“絕戶”!
也有人擔心,既然可以繼承“遺產”,那“債務”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需要繼承嗎?一起來看下!
什麼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繼承“叔伯”遺產?根據《繼承法》第1128條,只有當被繼承人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全部死亡的時候,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一條主要是針對丁克的獨生子女,一般很少出現!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確實不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繼承自己的遺產,該怎麼辦?可以提前寫好遺囑對遺產進行分配,因為,在我國遺囑繼承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會不會有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為了吃“絕戶”,導致謀殺等惡性事件的發生?其實不會,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為了繼承遺產,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直接喪失繼承權。所以不用擔心謀殺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繼承遺產的同時需要繼承債務嗎?如果確實繼承遺產了,那麼要在繼承遺產的數額的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當然,如果放棄繼承遺產,自然也不用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