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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生中有幾項頭等重要的大事,人口就是其中之一。從古至今的歷史長河當中,人口從來都是保證國家發展和勞動力的根本。所以任何國家都對自己國家的人口生育情況非常重視,良好的生育政策是保證國家擁有優質勞動力的重要保障。

但在現代文明的環境下,對於國家人口生育情況不僅僅需要關注生育數字,更要保證生育人口的質量。於是,世界中的很多國家就出臺了與生育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並以此來保證國民的生育質量。比如我國在七八十年代開始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最近放開的二胎政策,都是與國家人口生育相關的政策。

雖然這些政策限制了人口生育的條件,但並沒有因為政策而極端的從生理上制止生育行為。但在我們的鄰國日本,就曾經在一段時間內,從政府層面上對一些所謂的劣等人口進行強制絕育,因此製造了巨大的社會矛盾。

強硬的人口對策

在明治維新之後,日本認識到了國家想要富強就必須要重視經濟發展。而在這時出現了一個嚴重的問題,雖然學習到了西方的科技文明,但是這些科技文明沒有足夠的勞動力作為保證。

多年各藩互相征戰和倒幕運動時造成的兵荒馬亂,很多日本普通農民甚至是“士”族家庭都無力養育更多的新生兒。

而在那時,日本國內正需要大量的工業勞動力進行“工農替換改革”。如果徵召農民進行繁重的工業勞動,那麼農業勢必面臨減產危機,但如果不徵召那麼就只能讓城市人口來進行工業勞動了。但是城市人口往往都是帶有身份的貴族,讓他們從事繁重的工業勞動是完全不可能的。

於是當時的明治政府便以天皇的名義釋出了一個重要的人口政策。15歲至50歲的適齡生育女性禁止墮胎,同時要求17歲以上的男女必須在一定年份內結婚生子。在現代人看來,結婚生孩子這種事怎麼可能說辦就辦?

在當時的日本就真的沒有問題,首先大多數日本家庭當中的男子因為身份和門庭等原因,有些是找不到合適的伴侶結婚。而且很多適婚女子因為的家庭身份的不對等也無法嫁入低於自己門庭的人家。結果新政府的法令一頒佈,到了最高年齡限制的男女想不結婚都不行。

強硬地通通抓進“小黑屋”(當地監獄)讓生米成熟飯。這下可好,明治政府執政不到三年,人口出生率暴增。同時初生男孩的家庭因為生育後代還可以被政府補助。這也間接地助長了當時在軍隊和政界之中的軍國主義思想。但是二戰之後的日本情況則和明治時期完全不一樣了。

先不說廣島和長崎因為原子彈地爆炸所產生的核輻射,就是正常的養育全國人口的糧食問題日本政府就捉襟見肘了。從經濟上考慮,戰爭結束之後國內經濟處於崩潰的狀態,唯一還可以耕種的土地因為諸多原因造成無法繼續生產糧食,而且很多傷殘士兵根本無法從事繁重的農業勞動。

如果人口因為戰爭結束而增長的話,那日本恐怕就會陷入全國饑荒。那時的日本根本不是不想養,而是完全養不起。還好戰後美國從扶持國民黨執政轉為扶持日本。經濟體系上還能維持平衡,但畢竟傷殘士兵以及受災人群是一種巨大的負累。他們所生育的後代是否能保證身體優良則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劣等人口”絕育計劃

事實上日本從30年代時便認識到了優生優育的問題。由於強制生育政策,很多無法在適齡時間結婚的家庭不得不選擇在近親之中挑選配偶,於是造成了很多新生兒的生理殘疾。那時日本民間的一些衛生學會開始倡導優生優育的問題。

但是日本人的大腦似乎和他們的舌頭一樣,完全沒有“拐彎”這種變相思考問題的能力。一說優生優育,只提倡不強制就好了唄。

不行!為了防止“劣等人口繁衍”必須要對遺傳疾病患者強制絕育!但是在那時,日本正處於二戰時期,戰爭需要國家擁有足夠的人口進行軍隊補充。

於是黑心的日本衛生署便給東條英機出了個壞主意:如果家中有遺傳疾病的遺傳史,不想做強制絕育就要讓家中的男孩全部上戰場。這種只要不禍害自己,可以去禍害他人的做法被當時的日本軍國政府認為是治國良策。

於是1940年,劣等人口強制絕育的倡議得到了落實,從法律條文上通過了《國民優生法》。這項法律中規定對遺傳疾病患者實施結紮,對非遺傳所導致的麻瘋病、精神疾病、智慧障礙等患者,也進行絕育。而且這個法律在戰後換湯不換藥地更改為《國民優勝保護法》。

如果人們對在二戰時期的日本談論人權,那麼基本上就如同和禿子借梳子一般。不僅很多真的患有這些疾病的家庭受到了牽連,而且還有很多日本當時的軍人為了晉升,主動進行絕育來表達自己效忠天皇的決心。

東條英機等軍國主義頭子當然對這樣的事蹟非常感動,於是承諾只要主動進行絕育並參軍入伍,士兵家中發三倍撫卹,同時在軍銜晉升上優先。當然戰後這些事情的相關證據被大部分損毀,但在野史上依然有所流傳。

日本關東軍中的生化部隊731,甚至要求這些絕育之後計程車兵進行有毒有害作業。

此外,被強制絕育的男兵為了發洩自己無後的鬱悶,滋生出了很多變態的殺人手法,造成了眾多計程車兵心理扭曲。而被強制絕育的日本女性更是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很多日本帶有先天和後天疾病的婦女被送到了遠離他鄉的戰場成為慰安婦。並且生育帶有疾病兒童的家庭被政府定為“劣等人口”

可見日本軍國政府不僅對別國狠毒,對自己國家的民眾也禍害不淺。

國民優生保護法的延用

二戰之後為了保證日本人口的優生環境,《國民優生法》居然就堂而皇之的延用了。披上了“為保護婦女生育健康”的外衣之後,更多的日本民眾被釘上了“劣等人口”的標籤。

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48年開始,在日本本州島上登記絕育的“劣等人口”就高達150000人。這其中大部分人並沒有先天的遺傳疾病,多數是因為廣島核輻射造成的傷殘,還有一些非遺傳疾病造成的殘障人士。這種完全沒有人權的法律規定使得之後近50年內有數萬人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

比如在名古屋的一位60多歲的日本女性,就在1996年廢除《國民優生保護法》之後向國家提起賠償。她本來只有輕度智慧障礙,而且也是因為小時候生病進行不良的手術麻醉造成的後遺症。完全可以生育健康的後代,但是這個剝奪人權的法律條文讓她被迫接受了絕育,造成她一生無法結婚生子。

在她看來國家應該對她的苦難進行賠償。好在1996年之後廢止了,而日本也在這時度過了長時間的經濟困難週期。而在這之前的1986年到1994年,日本因為美國的扶持恢復了經濟。而且在日本經濟騰飛之前,日本醫學其實就領先於亞洲其他國家很多。非遺傳疾病的生育條件其實是可以得到允許的。

但是為了保證萬無一失,似乎日本政府和整個社會對《國民優生保護法》陷入了一種默契般的沉默。而且還有很多社會組織以“為了你好”這種口吻,依然秉持著“劣等人口”絕育的理念。他們認為在擁有遺傳疾病的情況下,孩子很有可能也會遺傳,這樣將孩子生下來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

而沒有遺傳疾病的很多殘障人士,他們認為生育孩子會造成家庭負擔,進而造成國家負擔。總之一句“我是為你好”在那時看起來無比正確。可要知道的是,生育孩子這種事本身是可以自由選擇的。強制做絕育手術讓很多本來有機會擁有後代的家庭失去了生育的機會,同時也滋生出了很多家庭矛盾。

比如有些年輕人在自然災害或工作中引起了一些非遺傳疾病,而這些疾病很有可能留下終身的後遺症。但是這些人中有些已經結婚了,因為強制絕育,造成的離婚、家庭倫理慘案數不勝數。這不也是給國家和政府造成負擔嘛!

總結

人權是一個國家法律條文制定程度的底線,對於優生優育政策應該多提倡少限制,即使限制也要適度。我國也曾經限制過生育人口的數量,但是多生了也只是罰款,並沒有因為多生而給人民造成傷害的案例。

在《國民優生保護法》施行的50年中,大約進行了84000件絕育手術。很難說這之中都是不適合生育的人口。而在社會運動自由的1995年之後,終於日本以《母性保護法》替換了剝奪人權的舊法律。

日本人的強制絕育歷史也終於結束了。但因為這個法律而被剝奪了生育權利的人們,直到現在依然承受著身體和精神的創傷。並且在未來這種創傷依然不會隨著法律條文的更改而隨之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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