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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街頭出現了兩家“耳光餛飩”。圍繞“耳光”這枚商標,兩家餛飩的經營者開始了法律層面的角逐。經審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維持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訴爭商標“耳光”予以無效宣告的決定。

2012年10月29日,美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原告)申請註冊了純文字“耳光”商標。

2018年10月29日,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第三人)對該枚商標提起無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這枚商標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予以無效宣告,理由在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

原告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與“耳光餛飩”相關權利的原始權利人存在事實上的授權關係,符合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條件。

那麼,“耳光”商標是否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法院經審查認為:1、第三人在行政程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傳報道等使用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將“耳光餛飩”作為商標使用在“餐館”服務上,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2、訴爭商標“耳光”與“耳光餛飩”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近似,應認定為近似標識。3、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餐館”等服務與第三人在先持續經營的“餐館”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4、原告自認其在上海地區經營多家直營店,即原告與第三人同為上海地區餐飲行業的經營者。結合上述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耳光餛飩”商標積累的知名度,原告應當知曉第三人在“餐館”服務上已經使用了“耳光餛飩”商標。在此情況下原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或理由表明其行為具有合理依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據此,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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