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因侵蝕性葡萄胎行化療,化療後患者出現IV度骨髓抑制及IV的胃腸道反應。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違反常規使用5-Fu,違反法律規定的高度注意義務,對出現應立即停藥的嚴重副反應視而不見,繼續化療,且對由此發生的四度骨髓抑制及四度消化道反應處理不當,本院確認被告應當承擔本案原告合理損失70%的賠償責任,賠償共計850401.23元。待實際產生後續治療費用後可另行提出主張。本文為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醫療糾紛,化療,毒副作用,骨髓抑制,胃腸道反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原告因出現不規則出血,後到被告婦科就診,並在被告處先後進行了4次清宮術,術後原告HCG仍異常升高。2018年4月21日,原告到x省婦幼保健院行宮腔鏡下行宮內容物電切+部分內膜電切+分段診刮術,住院6天,出院診斷為侵蝕性葡萄胎。
2018-04-16絨毛膜促性腺激素1438.2mIU/ml。2018年5月4日給予患者氟尿嘧啶1.6g*8天化療,化療後絨毛膜促性腺激素134.5mIU/ml。2018年5月11日化療結束,化療後患者出現IV度骨髓抑制及IV的胃腸道反應。給予升白細胞、升血小板、輸血小板、輸白蛋白等症處理。
5月27日晚,原告因病情加重轉至x省人民醫院ICU住院搶救,出院診斷:侵蝕性葡萄胎、化療後骨髓抑制、粒細胞缺乏、血小板減少症、真菌感染、肺部感染、消化性潰瘍、消化道出血、會陰部軟組織感染、壞死性潰瘍性口炎、腸道菌群失調、腹瀉、抗生素相關性腹瀉、低鉀血癥、高鈉血癥、心動過緩。
二.醫方觀點
本案的診療經過以醫療機構的病歷記錄為準,對被告的醫療過錯參與度請綜合本案的客觀情況作出科學、客觀、公正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部分請依法予以核減。另被告已墊付鑑定費11300元及做鑑定檢查費和交通費計9836.42元,請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三.患方觀點
手術後,原告回到被告醫院腫瘤科行預防性化療,5月8日,原告腹瀉血性水樣便,被告未按該藥說明書停藥;化療第七天原告出現口腔潰爛;化療結束後三天,原告不能進食,喂水困難,咽喉疼痛加劇,胸口疼痛,口腔黏膜變黑,多處潰爛,嘴唇變黯;5月23日至24日,原告神疲乏力,行動困難,大小便失禁,大便拉出來深紅色血水,病危。
被告違反常規使用5-Fu,違反法律規定的高度注意義務,對出現應立即停藥的嚴重副反應視而不見,繼續化療,且對由此發生的四度骨髓抑制及四度消化道反應處理不當,由此,原告處於粒缺症造成的免疫系統崩潰狀態,出現重度毒副作用、多臟器功能衰竭等,致原告神志昏迷,多次行氣管切開,輸血等搶救治療。
四.鑑定意見
被鑑定人邵某某吞嚥困難,依賴鼻飼進食評定為三級傷殘;被鑑定人邵某某唇組織缺失容貌損傷評定為六級傷殘;被鑑定人邵某某張口度受限評定為八級傷殘;被鑑定人邵某某肺部情況待進一步檢查後再行評定。
醫方對患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出現口腔及消化道黏膜嚴重損害,張口受限,吞嚥困難,無法進食,存在因果關係,其參與度評定為60%-80%;醫方對患方診療行為與患者出現嚴重骨髓抑制存在因果關係,其參與度評定為40%-60%;醫方對患方的診療行為與患者出現肺轉移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其參與度20%-40%。
五.庭審意見
本院確認被告應當承擔本案原告合理損失70%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提出的要求保留後續治療費用的訴權,因目前尚未進行後續治療、待實際產生後續治療費用後,可另行提出主張。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決,由被告x縣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邵某某共計85040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