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舞臺上“呼風喚雨”的美國總統看似權力巨大,實則外剛內慫。
這是因為美國的政治體制是一個多方面牽制的機制,美國國父們在設計之初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誰也無法擁有絕對權力。
《美國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僅僅是“三權分立”中的行政權美國的憲法是由一批不信任權力的人制定的。
他們不信任權力是因為他們不信任人性,他們不認為人性可以改造。他們認為:
“制定憲法前,必須承認人性之惡,在利益和慾望面前,信仰和道義的力量微不足道。”
1782年,在喬治·華盛頓的領導下,美國贏得了獨立戰爭。此時,從英國手中獨立了出來的美國,僅僅是一個由13個殖民地組成的鬆散聯盟(類似於現在的歐盟)。
獨立戰爭勝利後,由於沒有了共同的目標,這個聯盟逐漸難以維繫。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密爾頓、麥迪遜等人呼籲各州召開制憲會議。
這部憲法賦予賦予美國總統的權力,僅僅是三權中的行政權。
國會負責決策,總統負責執行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隸屬於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這三種權力、三個部門都是彼此獨立且相互制衡的。
負責決策的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議員總數為535名:參議員100名(每個州2名),眾議員435名(按每個州的人口比例產生)。不論是參議員,還是眾議員都是由本州選民選出。
美國總統則是負責執行國會的決策,雖然貴為國家元首,他的權力卻處處受限:
1、擁有向國會提交議案的權力:總統和議員都有向國會提交議案的權力,當議案在兩院透過並提交給總統簽署後,議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擁有一次否決權:國會表決透過的東西,總統一般無條件執行。如果總統不執行或否決,國會2/3議員再次表決透過的話,就必須執行。總統只有一次否決權。
3、擁有臨機決斷權:作為三軍總司令,美國總統擁有臨機決斷權,但最高軍事權力仍然歸國會所有。總統在行使了臨機決斷權之後,仍需獲得國會的批准,因為軍隊的預算掌握在國會的手中。
4、擁有提名內閣的權力:美國總統可以自行組建內閣,所有政府部長的人選都由總統提名,國會批准,並受到國會議員的監督。
所以說,美國總統看似權力巨大,其實他們的權力是“被關在籠子裡”的;看似級別最高,卻連州長都管不了。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無從屬關係,面對州長,總統只能認慫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不是隸屬關係,它們地位平等且政治獨立,是擁有不同立法、司法、執法體系的相互獨立的政府。州政府立法的唯一要求就是:不能違憲。
所以,在美國,總統、州長、市長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他們之間不是上下級關係,總統無權罷免州長、州長也無權罷免市長。
相應的,聯邦政府也無權干涉州政府事宜。
所以,不論美國總統對外如何猛如虎,面對各州州長卻也只能認慫。
如亞利桑那州州長就曾因移民政策問題,與美國前總統奧巴馬發生過激烈口角。
在疫情期間,紐約州州長也常常與美國總統特朗普爭鋒相對。
雖然,聯邦政府的權力曾在美國內戰(林肯總統)、大蕭條(小羅斯福總統)、第二次世界大戰(小羅斯福總統)後變得越來越大,甚至剝奪了部分原屬於州的權力。
但里根總統上臺後實行的新聯邦主義,把原屬於州的責任和權力都歸還給了州,並再次確認了聯邦與州各自的義務。
此後,聯邦權和州權又達到了平衡的效果,它們在憲法的規定下,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行使權力,互不干涉、分權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