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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多人運動”是指三人及三人以上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性行為。該詞因為“小豬”羅志祥與女友周揚青分手事件而在網路上迅速引起網友熱議。

那麼,“多人運動”究竟是合法的個人自由?還是違法行為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301條,三人以上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將會構成【聚眾淫亂罪】。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多人運動”中的首要分子(也就是所謂的組織者)或者多次參加的,將會面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僅是偶爾參加,少於三次不構成犯罪。另外,如果有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將會被從重處罰。

學術界有不同觀點

學界有很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構成【聚眾淫亂罪】必須要是在“公眾條件下”,也就是在“私密”條件下、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多人運動”不構成犯罪,屬於個人的性自由,不應該被處罰。

雖然學術界的這種看法已經成為通說,但是從實踐案例來看,有多起發生在“隱秘空間”的“多人運動”,最後依舊被判處了【聚眾淫亂罪】,也就是說,“多人運動”在實踐中被發現還是有很大的犯罪風險的。

“小豬”為什麼不用坐牢?如果我模仿“小豬”會有事嗎?

“小豬”不用坐牢是因為他是中國臺灣人,臺灣雖然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他們的法域與我們不同,“多人運動”在臺灣是不違法的,大陸的法律管不了他,自然談不上坐不坐牢。

如果你模仿“小豬”,不好意思,被發現很可能是犯罪。

當然,現實生活中除非特殊情況執法,否則公安機關也不會去刻意管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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