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格的傳統猶太教教規和大部分基督教教規中,所有的非婚性交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對很多人來說,這是一個絕對事物,不應該接受科學或任何其它形式的邏輯論證。
就像其它專制理論的原則一樣,這應該來自於聰慧的、有道德的、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的人的天賦才能。很多人都相信這是解決道德問題的有效方法。
任何認為婚前性交可能導致懷孕、流產、性病、會對以後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響的人,都表明了他們信仰某種道德觀。這種道德觀是經驗的產物,只要它被證實是個體和整個社會群體最好的生活方式,它就繼續被認為是合理的。
事實上,很多人在對待婚前性交的專制方式和對人類本性的現實考慮中尋找了一條折中的道路。在很多文明中,在歷史上,在世界各地,對男性婚前性交的接受和對女性婚前性交的接受有一些不同。
毫無疑問這是因為,事實上不可能控制男性在婚前有性交行為,而女性因為在年齡小的時候性反應不強烈,在任何年齡段都不那麼經常地受到心理刺激,因而比較好控制。
因此女性通常都被認為最該遵守道德和社會規範。這種雙重標準部分是因為認識到兩性的差異,而不是因為專制者的對與錯的判斷。
這種對待男性和女性婚前性行為的不同社會態度,就歷史原因來說,也植根於某些經濟因素。古代對女性婚前性行為的禁止主要是因為,這侵犯了男性對作為妻子的女性的所有權。根據他所生活的時代文明標準,要求女性在結婚時必須是處女,就跟要求他所買進的牛和其它物品必須要完美一樣。
古巴比倫、猶太和其它法規,主要限制女性在許配以後的行為,一旦女性不能保持性忠實,懲罰就是要付出男性已交給女性父親的物品的等價物。同樣須要付物品給丈夫、父親或未婚夫,以賠償他所擁有的女性因貶值而造成的利益損失。
在某些方面,英國的婚姻法仍然承認男性對他準備結婚的物件或妻子的所有權,但美國法律則或多或少已完全脫離男性對他的妻子或未婚妻有所有權的概念。但我們對女性婚前性交的道德評判仍然受到從三四千年前的古巴比倫和其他古人類中發展而來的經濟原則的影響。
很多男性,尤其是美國某些社會階層和某些地區的男性,一邊尋求與每一個可能的女性性交的機會,一邊堅持即將成為他妻子的女性在與他第一次性交時必須是處女。
是男性而不是女性製造了這種社會規範的不和諧。他會保衛他的權利和任何其他男性試圖與另一個男性的妻子或姐妹性交的權利,但如果有誰試圖和他的姐妹、未婚妻、女兒和妻子性交的話,他會揍或殺了那個人。
非常有趣的是,這個國家某些地區的陪審團和法規仍然會授予這樣的男性保衛他現在稱之為榮譽的特權,儘管這是起源於古代的財產權。
女性在結婚的時候較少要求她的丈夫是童身。在我們的樣本中,超過40%的男性希望和處女結婚,而只有23%的女性有類似的希望。更多的女性(32%)希望和非童身者結婚,另有42%的女性對這個問題反應冷淡。
作為試圖解決男性性本質和男性加在女性身上的法規之間的矛盾,古老的異性賣淫制度在世界多數地方和歷史上被廣泛接受。大量的東方、北非、歐洲大陸、地中海和拉丁美洲文明中,來自任何社會階層男性的婚前性交都來自與妓女性交而不是來自與準備跟他結婚的女孩。
家世良好的女孩被她們的父母,或在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地區被她們的家庭教師嚴密保護起來,這迫使男性更熟悉妓女的方式和妓女所提供的性交方式,而不熟悉與他結婚的女孩的方式。
反對家世良好女性婚前性交的傳統是如此嚴格,西班牙和其它歐洲國家的男性發現很難和他們的妻子有性交行為,因為他們對妻子有對他們的母親、姐妹和所有未婚貴族女性同樣的尊敬。結果是這些文明中的有些男性在婚後,也是與妓女性交得比較多而不是跟他們的妻子。
第二種最流行的控制婚前性交的辦法是猶太天主教文化中所採用的試圖控制所有男性和女性的婚前貞潔。這是在美國限制婚前性交的最重要原因。但這種措施可能的有效性有限,這一點已由我們給出的美國女性和男性的婚前性交發生率、頻率資料加以說明了。
對雙重標準的反對錶明,男性也應該接受我們的文明加在女性身上的束縛。但記錄表明雙重標準的問題隨著單一標準的發展正在被解決。婚前性交在女性中的分佈程度已接近在男性中的分佈程度。
【本文摘自《金賽學術自述》(黃忠晶等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