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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12日下午6:30左右,在美國西雅圖塔克馬機場以南的一個偏僻郊區,一名17歲的妙齡少女被殘忍地強暴了。女孩跟警方說嫌疑人的年齡大約在30歲左右,是一名白人男性、開著一輛藍色的小轎車、留著小鬍子,警方根據女孩的描述立刻展開了搜捕行動。

同一天晚上,31歲的史蒂夫·提圖斯和他的未婚妻在西雅圖的一家餐廳用餐。史蒂夫·提圖斯是一家酒店的職業經理人,曾經有過一段婚史,在經歷了上一段失敗的婚姻之後,史蒂夫·提圖斯終於找到了另外一個願意攜手共度餘生的人。他和未婚妻一起用完晚餐之後開車回家,在途中他們的車卻被警方給攔了下來。因為很巧合的是,史蒂夫的車也是藍色的,而史蒂夫也留著小鬍子,還是個白人,警方對史蒂夫進行了例行問話,並且拍攝了照片。第二天,警方將所有嫌疑人的照片放在了女孩面前,讓女孩去指認。女孩看著史蒂夫的照片說他看起來是最像的,就這樣警方逮捕了史蒂夫。

庭審中,受害者的證詞從“他看起來是最像的”,變成了“我肯定就是他”。1981年3月4日,史蒂夫被判一級謀殺罪,儘管他再三申訴自己是無辜的,但仍然被送進了監獄。

事實上在案發當天下午,史蒂夫一直在父母家呆到了晚上6點多,因為當天是他父親的生日,隨後他開著車去見未婚妻,從時間上來算,他根本就不可能在6:30以前趕到案發地點。對司法系統徹底失望的史蒂夫決定另闢蹊徑為自己洗刷冤屈,他聯絡了當地《西雅圖時報》的記者保羅·亨德森,共列舉了70多條自己是無辜的證據,保羅對史蒂夫的案件產生了極大的興趣,立即展開了調查。

保羅發現在史蒂夫被指控強暴的案件發生前6天,在同一地點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件,而那起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15歲的少女,當保羅拿著史蒂夫的照片找到那名少女時,少女無動於衷,說她從來都沒有見過史蒂夫。保羅·亨德森針對史蒂夫的案件在《西雅圖時報》上進行了大量的報道,終於引起了警方的重視,案件重啟調查。不久後,真正的兇手愛德華·李·金被捕。當指認史蒂夫的受害者看到愛德華·李·金的照片時失聲痛哭,邊哭邊說到“天啊!我究竟對史蒂夫·提圖斯先生做了些什麼?”1981年6月,史蒂夫被宣判無罪,但此時他已經失去了工作,未婚妻也離他而去,他還拖欠了3000多美元的律師費。

1982年,史蒂夫將當地政府告上法庭,並提出了2000萬美金的賠償,可是還沒等判決下來,1985年36歲的史蒂夫就因為長期壓力過大死於突發性心臟病。幾個月之後,史蒂夫的訴訟得到了庭外和解,他十幾歲的兒子代表他獲得了280萬美金的賠償。

其實,史蒂夫案件中的受害者女孩並非有意去栽贓陷害他,而是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產生了某些與事實不相符的記憶。美國曾經對過去300起冤案進行過一次調查,結果顯示其中四分之三都是因為受害者的錯誤記憶所導致的。後來DNA鑑定被廣泛應用於司法體系,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冤案錯案的發生。

史蒂夫的案例引起了心理學家洛夫特斯教授的注意,為進一步研究人類記憶的可靠性,上個世紀90年代,洛夫特斯設計了著名的商場迷失實驗。她隨機招募了24名受試者,並且從他們的父母以及親戚那裡蒐集了關於這些受試者兒童時期的幾個生活片段。隨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逐一叫進房間進行談話,洛夫特斯教授在卡片上寫了4個生活片段交給受試者,其中三個片段是真實的,另外一個是虛構的,而虛構的那個片段每名受試者都是一樣的。其大意是這樣的,說在受試者五六歲的時候,他(她)在一個商場裡迷路了,當時他(她)感到非常的恐慌,甚至還哭了,最後在一位老爺爺的幫助下找到了家人。

在受試者看完卡片之後,洛夫特斯要求他們寫下卡片記載的故事內容,還特別提示要求不記得的不要寫,不是真實發生的也不要寫。但是結果顯示24名受試者中有6人,也就是說有25%的人表示他們記得曾經在商場中迷路,甚至還有一些受試者為此事腦補了不少畫面。其中一位受試者說幫助他回家的那位老爺爺穿著一件藍色的燈芯絨外套,有點禿頭,還帶著一副眼鏡,當他再見到媽媽時,媽媽還盯著他說下次不要再這樣了。最後洛夫特斯告訴24位受試者這個記憶片段是虛構的,但仍然有5名受試者堅信商場迷路事件是真實發生的,即使他們的父母和親戚再三強調說,他們從來都沒有在商場裡走失過。

1995年洛夫特斯基於“商場迷失實驗”發表了論文《錯誤記憶的形成》,實驗的結果是令人震驚的,但同時也引來了不少的爭議。有一些學者指出,洛夫特斯實驗的受試者只有24個人,樣本量實在是太小了,太有侷限性了。還有一些學者指出兒童在商場裡走失本來就是一個大機率發生的事件,也許這些受試者中真有在商場裡走丟過的,只不過因為某些原因家人不願意提及罷了。

然而關於錯誤記憶的實驗並非這一個,上個世紀70年代,洛夫特斯在進行商場迷失實驗之前,還曾經做過這樣的一個實驗。她給參與實驗的受試者展示了一張車禍現場的模擬照片,然後讓受試者估計一下車禍當時的車速有多快?洛夫特斯發現當她用“撞上”這個詞時,受試者估計的平均車速是54.7公里每小時,當她用“撞毀”一詞時受試者估計的平均車速是65.9公里每小時。緊接著,洛夫特斯又問受試者他們是否在照片中看到了被撞碎的玻璃?而此時“撞上組”的受試者中有14%的人說看到了碎玻璃,而“撞毀組”足足有32%的人表示現場有碎玻璃,但事實上照片中根本就沒有碎玻璃,這就說明我們的記憶是很容易被一些錯誤資訊給擾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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