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性交的法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所起源的道德規範。這意味著它是中世紀和歐洲文藝復興時猶太教和天主教傳統、起源於英國教會法庭的性法律以及早期美國殖民地法律和風俗混合而成的產物。
儘管我們四十八個州法律中的大部分都起源於同一個基本形式,但在對婚前性交的限制程度和執行這些法律的方式上有巨大差異。
幾乎在整個美國,都禁止青少年,包括男性和女性,婚前性交。認定個體結束青少年時期的年齡在有幾個州是在十四歲到二十一歲之間變動,而在另外大約有二十三個州是定為十八歲。
對青少年犯罪的庭審和之後的管束是非刑事的,事實的管理更為嚴格,比施加於成年人身上的懲罰更為嚴厲。從違法者違法開始一直到他成年,很多州的法官可能都用青少年條例來約束違法者。
青少年條例通常比用於年齡較大者的一般條例執行得更為嚴格。在有些例子中,這段時間會持續六到八年,通常是三到四年。
大約有三十五個州試圖以通姦罪來論處在已成年和結婚之前發生的婚前性交。但有十三個州的法律不認為在這段時間發生的婚前性交有罪,如果雙方是你情我願的,或者並沒有涉及欺詐、暴力、公開展覽和錢財交易的話。
但不管法令條例是什麼,對法律的執行在任何一個州內都會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有著巨大差異。這主要是因為,當地的公眾態度、社會背景、執法者和法庭法官的道德觀會有巨大的不同。
如果婚前性交涉及未滿二十歲的年輕人,涉及不同社會階層尤其是不同種族的人,或是在成年男子和幼女之間發生的話,審判會變得非常嚴厲。
有些法官,大多出生於社會低層,對社會現實比較瞭解,因此不會非常重視他們接手的案子。還有一些法官,大多出生於社會高層,受過更好的教育,在宗教上更為虔誠,因此通常會公然抨擊因被控行為不良或通姦而站在他們面前的男孩、女孩或年齡更大一些的男性和女性。
無論是法官、州立法者還是社會大眾,都不願意相信被控告上法庭的僅僅是所有婚前性交者中極少的一部分。除了真正受到法律懲罰的人之外,很難有人相信通常只是一些環境的因素而導致某些有婚前性交行為的人被逮捕並受審。
如果一個人能用我們所提供的發生率和發生頻率資料思考一下,在一年中,他或她的未婚朋友肯定會有的數量很大的性交次數,或者是在他或她居住地的附近會發生的性交總數,或整個城鎮的總數,再思考一下,被發現或除了參與者本人外被旁人得知的數量是如何之小,就肯定會明白事實真相。
古典文學,以及後來的歐洲、東方和現代小說中的描寫使人相信,有違法性交行為的人通常會在行為中途被人抓住;但事實上,在2020份女性個案記錄中,我們只發現了29例被偶然發現或旁觀到的婚前性交。這意味著每十萬次婚前性交中只有六次在進行過程中被發現。
比這更讓人驚訝的是,沒有一例在進行過程中被發現的婚前性交有法律上的麻煩,儘管我們確實發現有女性或男性因為其它證明性交發生過的證據而被宣判有罪而受刑。
美國的性法律中最讓外國人吃驚的是法律試圖認定雙方都願意而且沒有使用任何暴力的婚前性交是有罪的。正如我們已注意到的,在世界上任何其它文明中都沒有把所有發生在成人之間的非婚性交認為是一種犯罪。當然有很多美國年輕人也不這樣認為,他們只把它當成是道德問題。
【本文摘自《金賽學術自述》(黃忠晶等編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