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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次接觸強姦案網上諮詢。他們無一例外都是透過網路搜尋到我有無罪案例找到我,他們無一例外都是發生了有金錢為媒介的性關係,他們都無一例外有不利證據證明女方不情願,他們都無一例外很大方賠償試圖換取諒解,他們都無一例外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姦案在我國屬於很特殊的案件,一方面它的法定刑堪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另一方面它比故意傷害罪更容易引起公憤更難獲得緩刑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強姦案要麼“審前辯護”爭取無罪釋放,要麼法院判決必然實刑,幻想賠償諒解透過價格不菲的賠償換取緩刑有些不切實際。法官也會面臨輿論壓力,他們也不想被指責“幫強姦犯脫身”。律師接到這種案件,第一反應應該是無罪辯護,除非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的無罪判斷。

我曾把“強姦罪”做了技術拆分,認為需要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構成要件即“強”和“奸”。“強”,要求有證據證明違背女方意願,要求公訴機關舉證被害人有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要求有證據證明兩人發生了不正當性關係,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求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我2013年辦理曾某強姦案,就是全面質疑“強”。“男女深夜去開房,難道是純聊天”,“男女一前一後進入房間,如何證明女方是被迫”,“沒有搏鬥的痕跡,沒有打鬥的聲音,沒有呼救,如何證明女方不願意”,“女方無論是身高還是體重都與男方相差無幾,男方體力不佔明顯優勢,女方穿著牛仔褲,沒有女方幫忙,男方根本扒不下來”。該案曾某無罪釋放後,檢察官還開玩笑說“餘律師說了,穿牛仔褲不算強姦”,這掐頭去尾的說法讓我尷尬不已。

男女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究竟是強姦還是通姦甚至是嫖娼,這就需要律師帶著疑問甚至帶著辯護方向去尋找證據。兩人如何認識的,男方如何與女方進入同一房間的,兩人有沒有約定或預設發生性關係,兩人有沒有發生性關係,兩人試圖發生性關係那一刻女方是否有行為表明她是不願意的,兩人究竟是你情我願還是半推半就。女方是最初同意但發生關係那一刻反悔,還是最初不同意發生關係那一刻同意發生關係後才反悔。如果有影片資料,那麼這些影片資料是誰拍攝的,拍攝目的是什麼,是否完整,能否作為本案的證據?律師需要全面查詢案件的疑點,從而質疑強姦案的構罪要件。

前天在廣州參加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年會時,胡云騰大法官就以聶樹斌案為例提出強姦案存在諸多細節,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官與律師也應該從生活經驗出發予以甄別。許多被告人描述的強姦根本違背常理,辯護律師就需要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逐一稽核細節,特別是針對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任何推論都要建立在現實經驗基礎上。我曾與同事半開玩笑半認真說,辦理強姦案的律師與法官應該已婚,他們才不會拘泥於法律文字。

男女發生性關係後,在女方要報警前男方拿出一筆賠償換取女方同意(追認同意)發生性關係,這當然是上策,除非女方沒有性防禦能力。一旦女方報警,則男方應該做的必須是請一位有強姦案無罪辯護成功經驗的律師幫助他收集證據,窮盡一切合法手段無罪辯護。此時男方的任何妥協包括“咱有錢,花錢換取諒解”,都會導致本案直接降低法院有罪判決門檻,即使存在諸多疑點也會判決有罪——你自己都認罪了,法院判你有罪有問題嗎?

強姦案庭審辯護比審前辯護艱難得多,二審辯護比一審辯護艱難得多。能夠運氣好遇上好法官與檢察官,二審直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或者以證據不足改判,實在太難。但強姦案也不能放棄二審的努力,此時只能做無罪辯護動搖法院對案件“證據確鑿”的內心確信,才有機會爭取案件發回重審改判無罪。強姦案輕罪上訴,僅限於有證據推翻情節嚴重的認定,而不是一般情節的量刑。

律師最大的遺憾是看到明明有無罪辯護空間的案件被浪費了,如同好酒之徒看到美酒被不喜歡喝酒的人喝下去了;律師最大的收益是能夠每年斬獲無罪釋放案例,如同好酒之徒喝到了美酒。律師不能保證案件結果,但律師可以研判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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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帶你參觀于謙住的豪宅,客廳設計了落地窗,外面就是綠化很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