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開發辦公室,下稱“東溝辦”)、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溝公司”)出納楊旭雁貪汙、挪用公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間,楊旭雁在擔任“東溝辦”“東溝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及單位管理、會計監督等方面漏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私刻銀行業務清訖章填寫現金交款單、變造現金交款單、偷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鑑、修改同事報賬現金支票的金額數額等方式先後多次侵吞、竊取東溝辦、東溝公司的國家公款用於經商辦企業、購買名牌轎車、包養情人、嫖娼和日常奢侈消費。經司法鑑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楊旭雁共侵吞、竊取國家公款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楊旭雁在擔任“東溝辦”“東溝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透過在自己保管的空白電匯憑證上私自填寫轉賬內容,並偷蓋東溝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其保管的東溝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挪用公款26000000元中央補助資金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楊旭雁註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尾號6713賬戶,計劃用於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因挪用數額巨大,楊旭雁擔心合山市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其又於2014年10月9日從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上分2筆資金共計26000000元轉回東溝公司賬戶。
楊旭雁貪汙、挪用公款期間,為掩蓋其犯罪事實,透過製作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利息單,偽造、變造東溝公司、北部灣銀行城北支行、興東支行公章等來製作虛假的銀行《詢證函》等財務憑證,應付單位檢查、審計和財務監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旭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旭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旭雁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旭雁一人犯數罪,應當並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旭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旭雁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