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後不撫養孩子,每月需要給孩子撫養費,但是你知道嗎,離婚後沒有孩子,居然也要給撫養費?!
張三和王紅2014年相識,認識半年後就結婚了。王紅是第一次結婚,張三是二婚,與前妻有一個女孩。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前妻,並且與前妻離婚時約定好,每月給女兒3200撫養費。但是由於張平時遊手好閒,撫養費從離婚後就沒有給過。
三年後,張三和王紅的第二段婚姻也宣告失敗,兩個人沒有孩子,和平的離了婚。但是就在離婚後不久,王紅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告她的居然是張三的前妻,要求支付三年內撫養費的一半。王紅疑惑有委屈,又不是我的孩子,怎麼我還得付撫養費呢?
【律師分析】王紅該付這三年內一半的撫養費嗎?確實該付。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揹負的債務,是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付清的共同財產經償。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十八週歲為止。再婚後給付撫養費的具體數額與離婚後再婚前的給付數額是一致的。
因此,再婚家庭可要注意了,夫妻一方在前一段婚姻當中所生的子女的撫養費可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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