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酒壯人膽,三杯兩盞下肚什麼話都敢說,什麼事都敢做可是膽再壯,也不該踏法律紅線
近日,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鄭某、李某、張某因隨意毆打他人,被依法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20日4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張某、鄭某三人在沙縣某酒吧內喝酒,幾杯酒下肚,三人手持洋酒瓶、椅子等工具無故毆打被害人朱某、王某,造成被害人朱某、王某受傷。
(圖為張某毆打他人影片截圖)
(圖為李某毆打他人影片截圖)
經鑑定,被害人王某受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朱某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圖為開水房和大廳地面血跡)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鄭某被沙縣公安局抓獲歸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張某主動到沙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後,被告人鄭某、李某、張某已賠償被害人朱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和王某相應的醫療費用,並取得被害人朱某和王某的諒解。
(圖為鄭某指認打架場所)
案情審理
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李某、張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李某有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鄭某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沙縣法院決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