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活著,就不配活著。
親生父母在具荷拉9歲時離家出走,20年間兄妹由奶奶養大。
女兒死去後,厚著臉皮請律師打官司要遺產,法律判決遺棄兒女的“母親”可繼承4成遺產。
別說韓國,其實中國也一樣。
有一個夫妻有一個年幼兒子,後離婚,兒子由母親撫養。
父親從來沒有給過撫養費,不管不顧,也未曾看過兒子一眼
兒子長大成年結婚之後,父親才去跟兒子見面,將兒子告上法庭,理由自己身體沒有年輕時候好,要求付贍養費。
最後法院判決,兒子必須每月支付撫養費。
這種案例,其實很多,幼年時候,父母不支付撫養費,或者嚴重區別對待,兒女長大後,父母就要求子女支付撫養費。
家人,不是單單這靠血緣關係或者法律上的關係,更多的是精神上和物質上的互相陪伴、互相扶持、倚靠。
那種只有血緣關係,卻從來無法陪伴、倚靠、扶持的人,那不配叫家人。
生的時候20年不見人、不見錢,快死或者要死的時候卻出來分遺產,比誰都要積極,這種家人就不值得分到遺產。
比如上海老人將300萬房產贈與水果攤主的事情,平時根本不見人影的親戚為了老人的房產,上躥下跳。
帶入自己,如果自己發生不幸,能改變這種狀況嗎?還是說只能讓無良父母等繼續佔便宜!
雖然法律無法杜絕否定這種行為,但是自己卻可以有權利拒絕這種行為——在世時設立遺囑,指定繼承人。
今天不知道明天有沒有意外到來,如果沒有遺囑,那隻能按照法律來。
自己不做主,那就只能讓法律做主,而且這種做主有的時候並不能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去做。
想要自己的錢給誰就給誰,遺囑是最好的方式。
提前做好財富的安排與規劃,防止某些險惡用心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獲得財產。
破除封建迷信,自己的財富只能由自己說了算,不留遺憾,從此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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