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於2012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王某某,婚後由於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係,於是在2017年簽訂《婚內協議》內容為因王某與趙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系過錯行為.約定今後若再有一方有婚外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由無過錯方撫養,另外一方支付撫養費每月3000,直到大學畢業止.雙方所購買的一處房產,銀行貸款由有過錯方,一次負債償還到還清全部貸款止.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10萬元整.
在這之後王某又與趙某繼續交往,導致趙某懷孕,併產下一子,因此王某於2019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其撫養,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也同意離婚,但是要求按照《婚內協議》之約定處理離婚事宜.
這是一起夫妻一方因違反婚內協議而引起的離婚糾紛,他的焦點就是婚內協議是否有效?
法院在全面審查證據,瞭解具體事實後,作出了支援部分的訴訟請求,其他部分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決,這樣的判決有法律依據嗎?
關於王某某撫養權的問題,法院判決收張某撫養,關於子女撫養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並不能因為約定而排除.王某某在王某與張某離婚時王某某已年滿八週歲,這個時候應當做有利於子女有利成長而考慮由哪方來撫養為原則,同時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第1084條第2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既要尊重法律的規定,而又要結合事實,本案中王某某與趙某某育有一子,張某並沒有子女,因此暫時由張某撫養王某某撫養更有利於王某某的成長,因此法院判決王某某由張某撫養費.
王某某的撫養費,儘管王某某暫時沒有工作,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又結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王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費,直到某某能獨立生活為止,此項判決也是有法律支援的,撫養權,撫養費不是合同關係,而是身份關係,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
關於財產方面的規定,婚內協議是身份協議,因此是不受合同法調整,儘管婚內協議的大部分內容所涉均分財產關係,但其本質是身份關係,因此應當以身份關係為前提,應當由婚姻法調整.婚內協議的約定違反婚姻法規定的,此約定無效,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