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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為賭石

最早出現在清朝時期。所謂賭石,就是用璞玉來賭博。玉石原料被皮殼包裹,內部情況全憑眼力判斷,行內就把判斷玉的過程稱作“賭石”。“賭石”是玉石交易中最具誘惑,風險最大的行業交易習慣。

二、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是否妥當?

值得商榷。

1、詐騙罪與商業欺詐的本質不同

1)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商業欺詐,僅希望獲取更多利益。

2)有無基礎合同不同

詐騙罪,多數不簽訂民事合同;商業欺詐,多有基礎合同。

3)形式表現不同

4)所得用途不同

詐騙罪的行為人的詐騙所得通常用於揮霍;商業欺詐中行為人的所得通常用於投入經營。

結論:刑罰具有謙抑性,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時,如果按照民事糾紛可以得到公正處理時,不宜輕易定罪。

2、賭石能否使用一般商品的買賣規則?

賭石不應適用一般商品的交易規則。

2)場口不一的問題,需要提交證據,如僅憑口述,不應予以認定,且場口不一即便屬實,是否可據此認定構成詐騙罪,也使得商榷,因為賭石畢竟不同於一般商品。

三、第二塊賭石如何處理?

應當予以退還或按價格支付貨款。

第二塊賭石與第一塊賭石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是同一買賣合同),不應適用留置權制度,即該董事長無權以第一塊賭石糾紛扣押第二塊賭石,要麼付款,要麼返還。無論第一塊賭石的最終審理結果如何。第二塊賭石,如買家拒絕返還或拒絕支付貨款,可能涉嫌侵佔罪,賣家可依法維權。

賣家所在地珠寶玉石聯合協會表示,鑑於該賭石案涉及金額巨大,賭石界非常關注,該案的認定對賭石行業將會是一個風向標。為此,省玉石產業促進委員會將就該賭石案進行專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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