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暖萌風格的動漫形象“豬小屁”,是一隻“網紅豬”。常言道,人紅是非多,“豬小屁”這隻豬在網上火了之後,也被一些企業和個人盯上而隨意使用。但殊不知,這隻動漫小豬也是有著作權的。
某公司稱其是知名原創卡通形象“豬小屁”的著作權人,依法對“豬小屁”美術作品享有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權、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權利,任何人未經原告許可均不得使用“豬小屁”卡通形象。以“豬小屁”卡通形象為元素製作的影片上線50天即漲粉200萬,在某短影片平臺的粉絲已突破1400萬。該公司在該短影片App上發現某商貿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豬小屁”卡通形象設計、生產感應飛行玩具,並製作大量的相關展示影片,以吸引“豬小屁”粉絲關注,達到銷售的目的。該公司以侵犯其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以及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其為美術作品“豬小屁”的著作權人,有權對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被告在其短影片賬號中釋出的短影片裡,其產品形象與原告享有權利的“豬小屁”系列美術作品中的形象之一具有高度相似性,且在產品介面顯示有相應的標價,並在宣傳介紹內容下方有“諮詢”和“免費預約”的選項,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權利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和發行權,應對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就是涉案美術作品“豬小屁”同款玩具的生產者,故對於其主張被告實施並侵害其複製權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援。
透過本案可以看出,在當今網際網路深刻影響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大環境下,好的作品能為大眾喜聞樂見並迅速傳播,但其創作是非常不易的,是作者智力活動的成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抄襲他人作品系侵權行為。具體到本案,雖然被告系在具有社交功能的短影片平臺上上傳了帶有涉案卡通形象的短影片,但再現了涉案美術作品,使不特定的公眾可以在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線上觀看該些卡通形象,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害,其透過網路平臺頁面展示並銷售涉案玩具的行為亦構成對原告權利作品發行權的侵害,因此,使用他人美術作品製作成商品並透過網路展示、銷售獲利前,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