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經修改規定,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多少”、“怎麼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一個修訂重點。
按照《刑法》目前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週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法律規定在我國已經實行了40年時間。
制定年齡標準作為保護界限,原因在於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不成熟,其對犯罪的認知意識也不成熟。
變化1:在一定條件下降低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調整,提出: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規定可以看出,此次降低刑責年齡,並非直接劃定年齡界限(將14週歲改為12週歲),而是在“特定情形”和“特別程式”中才可適用。
特定情形——指的是兩類刑事犯罪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且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特別程式——經過最高檢核準後;(追訴權由最高檢把控)所以,此次下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全面下調,而是個別下調。
變化2:擴大低齡未成年人刑責追究的適用範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了:雖未造成死亡後果,但是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殘疾,而這樣的傷害必然將影響被害人的一生,這種情況下,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界限和範圍作出改變,可以說符合當下社會發展要求。
但是,筆者始終認為:針對未成年犯罪問題,最重要的遏制措施並不是刑罰。很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這些低齡犯罪者都有著類似的(輟學、家庭缺失等)經歷,甚至很多有過犯罪前科的人在服刑完畢後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犯罪的預防和懲治,關係青少年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諸多方面,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總而言之,希望法律的修訂可以作為一個正向的開端,而不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