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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劉濤(化名),後與張女士再婚。劉先生與張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越野車,登記在劉濤名下。後張女士與劉先生離婚,張女士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劉濤(化名)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50%的購車款27196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原告張女士訴稱,其與劉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購買了越野車,雙方離婚後,出資目的無法實現,劉濤佔有購車款系不當得利,故要求劉濤返還50%的購車款271960元。

據瞭解,本案訴訟前,張女士與劉濤就車輛所有權問題已產生爭議並提起過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劉先生之子劉濤,購車合同和購車發票上的購車人亦為劉濤。張女士主張本案屬於借名買車,但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車輛所有權人為劉濤。

被告劉濤辯稱,張女士與其父劉先生再婚十多年,越野車是劉先生與張女士為資助他結婚所購買,車輛的首付款和償還的貸款都是二人對他的贈與,劉先生與張女士同時也給張女士的女兒王某購買了車輛。而且,越野車一直由他使用,劉先生與張女士另有車輛,該越野車並非家庭共同生活使用。雙方產生矛盾後,張女士擅自將車開走,想透過訴訟方式拿回車輛。故張女士所支付的購車款不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張女士出資購車的性質產生爭議,按照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張女士作為給付一方主張繼子不當得利,應負有舉證責任。張女士需證明其為繼子支付購車款這一原因嗣後不存在,才能證明繼子劉濤構成不當得利。而張女士未能證明其為劉濤出資系以與劉先生的婚姻關係存續為前提條件,現其與劉先生婚姻關係解除並不能證明給付目的錯誤或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故不能認定劉濤的獲利屬於欠缺法律根據的不當得利行為。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女士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不當得利應符合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一方獲利;二是他方受損;三是獲利無法律或合同依據;四是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給付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給付目的錯誤。繼母的支付行為屬於有明確給付目的的行為,即為繼子名下車輛支付購車款,不存在給付目的錯誤。繼母主張贈與在其與劉先生離婚後轉化為不當得利,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贈與是以其與劉先生的婚姻關係存續為前提,此時離婚才能夠成為不當得利成立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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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報告!我叫長八!入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