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債務困境的被執行人,終究還是未能如願走出困境。
12月20日,廣東高院公佈了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迅速便引起了網友們的一片譁然。
有網友認為,在香港,破產4年就可以重生,而在我們這,感覺有限責任公司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破產要一直揹著,根本不給人重生的機會。
日前,有關10年破產保護期太長,以及10年後依舊還要繼續還錢,並不能免除一切債務,成為了眾多網友的一致性吐槽話題。
那麼申請破產,又還有何意義呢?
首例“個人破產案”公佈自深圳公佈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之後,近日廣東高院公佈的省內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正引眾人關注。
據該案例資料顯示,東莞市兩夫婦因公司經營擔保欠下了東莞銀行、平安銀行、建設銀行3家金融機構近600萬元債務,從而被列入首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成為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此次法院公佈的債務重組方案為:
1、被執行人配合法院處置名下房產,所得款按照法定順序分配;
2、每月保留生活費用3000元,剩餘收入用於債務償還;
3、確定10年的破產保護期,期間遵守各項規定,到期免除債務並復權。
然而在這期間,債權人會議卻提出了兩點修改意見:
一是由於債權人國有銀行的背景,出於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擔心,10年期滿,不自動免除王曉慧夫婦債務。二是每月自有財產標準根據王曉慧夫婦收入情況變動,並設定了最高不超過6000元/月的彈性標準。
最終債權人提出的意見得到兩被執行人的同意,雙方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下,以簽署《執行和解協議》的形式,完成了“個人破產”和解程式流程。
網友熱議不斷在此案例被公之於眾後,立即激起了網友們的廣泛熱議,
期間有眾多網友表示,十年太久了,這不是個人破產,這是變身為奴吧?到底是想保護,還是不想保護?另有網友調侃稱,十年監管期每月保留3000元的生活費,都還不夠買菸的錢。
事實上在本案例中,兩被執行人還有老人要贍養,同時還有兩個小孩在讀書,也需要撫養。每月3000元的生活費,的確顯得微不足道。
在如此惡劣的個人債務清理條件下,兩被執行人會更傾向的答應債權人提出的兩點修改意見,而絕非法院確定的債務重組方案,可見或多是無奈之舉。畢竟設定最高不超過6000元/月的彈性標準,或許更能保障一家老少的生活開銷。
只不過,一番操作下來,10年期滿免除一切債務就雲消雨散了。
在看清事實後,有網友就此調侃稱,不自動免除夫妻債務,那不是得一直揹著?那處理不處理有什麼所謂?無非是延長還款期限,把坐牢改為在外玩命賺錢還債而已!
不應免除的債務在網友質疑之聲不斷湧現期間,其實早在深圳特區表決透過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前,就曾惹來了不少的爭議。
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確提出,只要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便可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此言一出,網路輿論開始一直爭議不休。
力挺者表示,這有利於社會穩定,更有利於鼓勵創業。現在全國負債者超過上億,因為沒有個人破產法,導致很多創業者因為經營不善後從此一蹶不振。正因如此,更多人開始對創業有心無力,而個人破產法的出臺,無疑將給那些有創業夢的人更大的信心。
反對者則表示,這是在培養老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沒人保護了?中國不缺創業人,缺的是誠信人。不應該免除,應該是確保不被強制執行或惡意逼債,暫停或減免利息,待有能力償還時還應及時償還。
在眾人爭議不斷下,此次“類個人破產法”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橫空出世,無疑將給明年3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破產法指出明確的方向。
如今看來,今後債務人如果申請個人破產,或多與債權人提出的意見執行和解協議來完成“個人破產”程式流程為主,這樣既避免了低生活費用可能導致無法保障生活的窘境,也同時避免了到期免除債務將傷及債權人的權益。綜合雙方利益,可見和解方案最佳。
只不過,對於總想著欠錢不還的債務人而言,願望看來是要泡湯了。的確,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很可能就會導致擔心老賴被逼上絕路,卻不料債權人被逼上了絕路,到那時又還有誰敢再借錢給別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