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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從獨佔產品/技術時代進入了交叉產品/技術時代!

案例一、張偉鋒訴3M中國有限公司、3M創新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報酬案

張偉鋒是CN200680019747.5專利的第三發明人,專利權人為3M創新有限公司,張偉鋒曾是3M創新有限公司(美國)在中國子公司3M中國有限公司的員工,擔任過研發人員和智慧財產權專員,在專利於2010年3月授權後的10月離職。

2012年11月,張偉鋒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0年職務發明報酬200萬元,2011年、2012年職務發明報酬共計240萬元。

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3M中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偉鋒職務發明報酬人民幣20萬元。

上海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例的經典不僅在於職務發明報酬,但其職務發明報酬仍值得研究。

1、3M中國公司制定了“3M中國職務發明獎金計劃”,並徵求了員工意見,其在制定程式已經符合仍未透過的《職務發明條例》規定。

2、“獎金計劃”包括固定部分和提成部分,分別相當於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獎勵和報酬。

3、“獎金計劃”中對提成部分設定了計算公式:提成部分可以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提成部分=年銷售×0.01%×產品系數×專利分配係數×發明人分配係數,並對各因子進行了說明。

4、一二審法官均無法直接適用該計算公式,因為各因子均無法獲得和判斷準確性,最終判定報酬20萬是參照3M中國公司向張明鋒發放的2010年提成部分金額。

案例二、陳海東訴可口可樂飲料(上海)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報酬案

陳海東是CN200430046478.5專利的第二發明人,專利權人為可口可樂公司(美國),陳海東曾是可口可樂飲料(上海)有限公司的員工,2009年兩家公司合併,擔任過技術部門的包裝經理。

果粒橙的外觀設計專利

2018年,陳海東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判令被告按0.1%的營業利潤補發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職務發明報酬人民幣100萬元。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可口可樂上海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海東職務發明報酬15萬元。

上海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例與張明鋒案存在多個相同爭議點,不同在於表明報酬的本質。

1、涉案專利申請於2004年,而《可口可樂飲料(上海)有限公司有關發明獎勵和報酬的規定》的生效日期為2013年6月1日,且規定“現金獎勵和報酬標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受理之後分別是每件稅前2000元,被授予專利權之後分別是每件稅前3000元。”

2、可口可樂公司於2015年按照上述標準向陳海東支付了5000元,宣告為專利獎勵和報酬,但陳海東只認可獎勵不認可報酬,認為報酬過低且制定未徵求意見。

3、一審法院認定《可口可樂飲料(上海)有限公司有關發明獎勵和報酬的規定》未依法制定、所發放報酬與實施無關聯、報酬標準與法定標準存在較大差距,但法官仍無法適用陳海東主張的營業利潤0.1%(低於外觀設計法定的最低0.2%),最終判定報酬為15萬元。

案例三、成玉英訴福建天際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報酬案

成玉英是四件專利的發明人,專利權人為福建天際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成玉英曾是福建天際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任職於技術部門。

2018年,成玉英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判令福建天際公司向成玉英支付專利報酬22000元。

福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專利報酬訴訟請求。

福建高院二審判決:維持了駁回專利報酬訴訟請求。

該案例除在專利獎勵方面具有典型性之外,在佐證報酬必須基於實施方面給出了很好的參考。

1、福建天際公司沒有制定專利獎勵和報酬制度,也沒有與成玉英約定專利獎勵和報酬標準。

2、法院支援了成玉英的專利獎勵訴求,而且是《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對應最低標準的三倍

3、成玉英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福建天際公司實施了涉案的四件專利,一二審法官均未支援專利報酬訴訟請求,直接佐證專利報酬必須基於實施。

吳梅訴四川瑞能矽材料有限公司,該案結合了專利無效,認定實施是以有效權利要求為依據,實施被無效的權利要求不屬於實施而無法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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