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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O12/18刊發Simon Lester的文章,針對《紐約時報》編輯部有關WTO的文章進行指正批駁。作者該智庫貿易政策研究中心的副主任。

昨天,《紐約時報》編輯部的法拉-斯托克曼發表了一篇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的專欄文章,題為《WTO正在經歷一場中年危機》。世貿組織只有25年的歷史,所以我不確定"中年危機"是否準確,但是,真正讓我關注的是整篇文章中的各種錯誤和錯誤描述。我認為值得提出一些糾正意見。下面說說。

我不知道作者到底是怎麼想,但是,這些說法可以理解為WTO的總幹事,或者在WTO秘書處工作的625名工作人員(我多年前就做過這個工作),擁有的權力比他們實際擁有的權力要大得多,值得注意的是,625名員工與世界銀行等相比,數量相當少。實際上,幾乎所有對WTO規則的權力,都掌握在作為WTO成員的政府手中。因此,一般來說,說WTO做了這個或做了那個代理就有誤導性。關鍵的決定是由各國政府集體來做。政府制定規則,當政府認為其他政府沒有遵守規則時就會抱怨;當然,也不能說WTO的任務是調節世界經濟。同樣,這裡是政府在負責。所有這一切的一個例外,是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下文會稍加討論,但請記住,這些裁決實際上不能強迫政府遵守。它們最多隻能授權投訴政府撤回自己的一些貿易"讓步",以重新平衡整個貿易談判的討價還價,並提供一種遵守的激勵。

文章中還有一些問題與1990年代資本主義的神話有關。文章稱,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作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接受了一種近乎救世主的信念,認為不受約束的資本主義能夠改善全世界的生活。當然,鑑於世界各地社會主義的經驗,很多人在上世紀90年代對資本主義的評價相當高,但是,資本主義很難說是不受約束,美國政府此時對資本主義也肯定不是"救世主"。關於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爭論確實有影響,有時各種政府在連續體上來回走動一下,朝一個方向或另一個方向走。但是,不管我們自由市場一方取得了任何邊際上的成功,我們從來沒有接近讓資本主義"不受束縛"。即使今天,有很多束縛還在。而美國政府在做法上總是相當務實,在它想實施補貼和貿易限制的領域,倡導並使用補貼和貿易限制。

這篇報道還犯了一個常見的錯誤,把一些沒有的規則歸於WTO。比如,美國人推動100多個國家聯合起來建立一個強大的國際機構,以消除國際貿易壁壘,保護投資者。我和大家一樣,一直對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國際規則持批評態度,但是,WTO與其他許多貿易協定不同,它沒有這樣的規則。而且,要說明的是,在一般的貿易壁壘上,WTO規則明確允許政府維持大量的關稅、補貼和產品法規。我們在這裡談論的不是任何接近完全自由貿易或單一世界市場的東西。

還有關於WTO爭端中如何應用規則的錯誤,比如這個說法:WTO命令各國削減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專案以及保護工人免受外國不公平競爭的法律,好像國際商業比氣候變化和工人權利更重要。

當WTO爭端解決系統接到關於特定可再生能源專案違反WTO義務的投訴時,它提供的是非常狹隘的裁決,而不是"挖空心思"去做什麼。違反的原因,不是因為WTO規則禁止政府鼓勵可再生能源,它們當然可以鼓勵,也確實如此在做!問題在於,這些鼓勵專案中存在歧視外國公司,偏袒國內公司的情況。有一個非常有力的論點是,使用基於國籍的歧視的方法,實際上對可再生能源不利,因為它使該行業效率降低,能源更加昂貴。而且,要說明的是,WTO爭端中所涉及的"不公平的外國競爭"並不直接涉及工人的權利。而是關於所謂的"貿易救濟措施",具體包括反傾銷、反補貼稅和保障措施。這些法律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外國競爭的影響,但不涉及勞動保護。

同樣是關於WTO爭端,文章中這樣說:WTO的決策看起來更有問題的是,該機構對中國的不良行為視而不見。而且,它的法官裁定美國和印度對本地生產的太陽能電池板的政府補貼不成立,理由是這些補貼對外國生產商不公平。但是,在中國的大雜燴式補貼卻被認為完全沒有問題。

然而,要說明的是,關於太陽能電池板補貼的裁決,並沒有說你不能對太陽能電池板進行補貼,只是說你不能以歧視外國生產商的方式提供補貼。而中國提供的補貼並不是"認為完全沒有問題"。而是裁定美國商務部計算補貼的方式違反了WTO規則。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當各國政府直接向WTO投訴中國時,他們都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

沿著同樣的思路,該文章認為,世界有一個歷史性的機會,可以改變國際貿易規則的方向,為各國試驗解決氣候變化和收入不平等問題開闢更多空間。世界各國可以利用經濟刺激資金,透過補貼對綠色能源進行戰略性投資。這就是拜登先生的"重建更好"計劃的意義所在。但是,該計劃的很多內容,包括從對綠色能源基礎設施的補貼到強有力的"購買美國貨"條款,都有可能觸犯WTO規則。

拋開這些政策的優點不談,當你仔細研究WTO規則及其例外情況時,很明顯,"實驗解決氣候變化和收入不平等的方案"有很多空間。政府遇到麻煩的地方是,當他們在實驗中加入保護主義因素時。例如,如果你想為消費者購買電動汽車提供補貼,你就不會違反WTO規則。另一方面,如果你只向購買國產電動汽車的消費者提供補貼,你很可能會違規。但是,如果你的目標是說服人們購買電動汽車,那麼這種違規的認定實際上可能有用,因為這意味著電動汽車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和更低的價格。在環保法規中加入保護主義,會使這些法規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果降低。

最後,文章還丟擲了這樣的論斷,儘管不清楚它與一篇關於WTO的專欄文章有何契合之處:投資銀行在世界各地推動了金融管制的放鬆,推翻了像格拉斯-斯蒂格爾這樣的法律,這些法律使華爾街無法肆無忌憚地賭掉養老基金。

投資銀行推動了這一點,可能是真的,但我不知道這和WTO有什麼關係。金融管制的放鬆,是透過國內政治努力實現的,而不是響應政府在WTO談判的任何規則。

這不一定值得對每篇弄錯的文章進行攻訐,但這篇是在《紐約時報》上發表的,因此我認為一些澄清可能很有必要。對WTO有很多很好的批評,我和其他人也經常提出這些批評,例如,WTO的爭端解決速度太慢,難以奏效,這一點該文簡要地指出了,但在所有的錯誤中被遺忘了。這篇稿子在這方面錯失了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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