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架過程中
意外導致對方受傷
是否需要擔責呢?
近日
長樂法院古槐法庭審結了一起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對這樣的情況作出判決
法官說法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善意之舉。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潘某對於勸架並無法定義務,其行為是為了阻止互毆行為,保護的是互毆雙方的人身權益,在其實施勸架行為中,也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潘某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屬於典型的緊急救助行為,即使造成受助人損傷,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從現行法角度看,潘某的行為也具有正當性,亦不構成對梁某侵權。
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不僅法條運用適當,還有利於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現象發生,弘揚樂於助人的社會正氣,鼓勵群眾大膽救助,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然,採取緊急救助行為的,亦應把握好行為的必要限度。
長樂法院堅持公正司法與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
判決勸架致人受傷者不擔責
有力拒絕司法“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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