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湖南高院
【案例】
小王在今年9月份購買了房屋一套,拿到產權證的那一刻滿心歡喜,但細心的他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20年9月7日起至2090年9月6日止。
小王不由得擔心起來:
我自己買的房子
怎麼還有使用期限?
到期了還是我的嗎?
難道我還要再交錢嗎?
我的房子能住幾代人?
《民法典》規定:自動續期
【解讀】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上海市虹口區法院民事庭法官曹豔梅表示,不管是物權法還是民法典,對續期收費問題還都沒有明確說法。對於自動續期的期限如何規定,是否繳納費用以及費用標準如何確定等問題,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目前,因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到期,故法院面臨的相關法律爭議較少。
【劃重點】
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要繳納續期費用或者是否應該減免續期費用,還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法規。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就要開始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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