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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湖南高院

【案例】

小王在今年9月份購買了房屋一套,拿到產權證的那一刻滿心歡喜,但細心的他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20年9月7日起至2090年9月6日止。

小王不由得擔心起來:

我自己買的房子

怎麼還有使用期限?

到期了還是我的嗎?

難道我還要再交錢嗎?

我的房子能住幾代人?

《民法典》規定:自動續期

【解讀】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上海市虹口區法院民事庭法官曹豔梅表示,不管是物權法還是民法典,對續期收費問題還都沒有明確說法。對於自動續期的期限如何規定,是否繳納費用以及費用標準如何確定等問題,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目前,因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到期,故法院面臨的相關法律爭議較少。

【劃重點】

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要繳納續期費用或者是否應該減免續期費用,還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法規。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就要開始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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