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 ,騙取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行為,他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所有的財物合法佔有權.
我們一起看個案例:趙某跟孫某是同事,但孫某一直在找女朋友而沒有成功,他與趙某的關係非常的不錯,趙某看在眼裡,急在心裡.
某天趙某回晚比較早,他的妻子李某也很早到了家,就聊起了孫某的感情問題,最後趙某要求妻子李某,把她的姐妹王某介紹給孫某.
後來一同到了孫某的老家,且要了一萬塊的禮金,後來又種種藉口向孫某索要10萬餘元財物,在孫某一再逼問何時結婚時,李某竟然消失了,後來被警方抓獲時,問當時的動機,李某答道主要是為了財物.
那麼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呢,觸犯了哪個罪名呢?
首先,我們看她的主觀方面,她是故意的,也就是講主動要透過這個行為獲取孫某的財物.
其次,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預見性.
再次,她侵犯的客體是私人財物所有權.
最後,客觀方面,她虛構事實,以戀愛結婚為目的,騙取孫某的感情,(事實上她與趙某是夫妻關係),孫某完全相信了她;以此行為騙取了孫某十萬元的財物.綜上所述李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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