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又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時,到法院起訴離婚便成為了唯一的選項。既然是訴訟,就要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開庭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尤其是帶上必須的訴訟材料尤為重要。本離婚律師根據多年來辦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經驗為大家總結一下這些訴訟材料通常都有哪些。
一、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在您進入法院的安檢口時必須要向法警出示您的證件。此外,在正式開庭前,書記員也會讓您出示該證件,因為核對當事人的身份是法庭必須要做的一項基本工作。
二、法院傳票。雖然不是所有法院在您進入前必須要出示,但的確有些法院對此有明確的要求,所以帶上它總沒壞處。
三、離婚起訴狀。作為基本的訴訟材料,無論該檔案是您作為原告而起草,或者是作為被告從法院所獲得,離婚起訴狀記載了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及原告的明確訴訟請求及主要事實依據。開庭時,法官總是習慣於按照起訴書中所記載的內容判斷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實並發現雙方的爭議焦點。而被告也會按照起訴書中所羅列的事實逐一反駁、答辯。
四、結婚證明。很明顯,如果連婚姻關係存在的證明都沒有,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基礎便不具備。
五、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比如一方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證據,再比如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證據等。
六、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者身份證明。作為法官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子女撫養,查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將主要依據此類證明進行。
七、各種需要法院分割的離婚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購房合同、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查詢結果等。
八、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了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予以解決的,您就需要帶上此類證據。
九、其它與法官審理查明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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