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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規範

1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的術語和定義、總則、評估主體要求、評估指標、評估實施和爭議處理、評定結果、評定結果應用、質量監督、投訴和改進等內容。

本檔案適用於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申請開展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透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評估

3 術語和定義

MZ/T 039-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老年人照顧需求 eldercare needs

老年人對其在生活、健康及精神等方面照顧意願及能力的期待。

3.2評估力量 assessment force

評估機構有不少於5名的評估員,包括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助理(中)級社會工作師、高階養老護理員。

其中,執業(助理)醫師不少於1名,執業護士不少於 1名,助理(中)級社會工作師不少於 1名。

3.3醫療照護 medical care

由醫護人員為老年病人提供的基礎護理、治療護理、康復護理及健康宣教等服務。

3.4社會支援 social support

個體從其所擁有的社會關係中獲得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支援。

注:社會關係是指家庭成員、親友、同事、團體、組織和社群等。

3.5首次評估 initial assessment

對提出申請的老年人進行的首次照顧需求等級評估。

3.6動態評估 ongoing assessment

對在服務過程中,身體狀況或精神狀況發生變化的老年人進行的照顧需求等級評估。

3.7複核評估 re-assessment

對首次評估或動態評估的結論有異議時,依申請再次進行的照顧需求等級評估。

3.8直接生活照顧 direct intervention

直接與身體有關的照顧,如進餐、入浴、排洩等。

3.9間接生活照顧 indirect intervention

間接與身體有關的照顧,如洗衣服、整理日用品、煮食、陪護等。

4 總則

4.1 中立公正

養老服務提供方和監管方不得參與轄區範圍內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

4.2 客觀真實

評估物件應真實反映相關資訊,評估人員應客觀評估老年人照顧需求。

4.3 科學規範

評估人員應遵守標準規定的評估指標和程式進行專業評判。

4.4 嚴格保密

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應保護評估物件的個人隱私, 未經評估物件或其法定監護人書面許可, 不得對外披露評估物件個人及評估的相關資訊。

5 評估主體要求

5.1 評估機構

5.1.1 評估機構應為依法設立,且有評估力量的專業機構。

5.1.2 評估機構應具有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下列場所和設施裝置,必要時可以提供上門評估服務。

——評估機構應設有專門的評估室,評估室至少應有 3把椅子、 1張診桌、 1張診療床、測試用的臺階和坐便器、洗浴裝置。臺階的級數為 4~5級,臺階的踏步寬度不小於 0.30 m,踏步高度為0.13 m~0.15 m,臺階有效寬度不應小於 0.90 m。

——評估時宜使用統一的評估工具箱, 箱內應配有評估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 精神狀態、 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工具,工具箱工具清單見附錄 A。

5.2 評估員

5.2.1 評估員應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護士,或康復治療師,或助理(中)級社會工作師,或中級養老護理員執業資格。

5.2.2 評估員應誠信記錄良好,具有兩年以上養老行業相關工作經歷。

5.2.3 評估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評估員資格認證,並持證上崗。

5.2.4 每次評估應由 2 名評估員同時進行,其中至少有 1 名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護士。

5.2.5 評估員評估前應檢查評估工具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5.2.6 評估員評估時應規範著裝,佩戴工作證件,使用禮貌用語,態度和藹,按時完成評估工作。

6 評估指標

6.1 評估指標分為主要引數和背景引數。

6.2 主要引數共有 3 個一級指標,包括老年人能力、疾病狀況和醫療照護情況:

——老年人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 4 個二級指標;

——疾病狀況,包括一類疾病、二類疾病 2 個二級指標;

——醫療照護情況,包括基礎護理、常規治療護理、康復護理、特殊治療 / 護理 4 個二級指標。

6.3 背景引數共有 2 個一級指標,分別為社會支援和養老意願。

7 評估實施和爭議處理

7.1 評估實施

7.1.1 受理

評估機構自承接委託後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受理評估, 並按照附錄 B的流程對評估物件進行首次評估。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應為動態評估,接受養老服務後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評估。老年人接受服務後,若未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也宜每 12個月進行定期評估。

7.1.2 預約

估機構根據評估物件實際情況採取上門評估和到評估點評估兩種方式。

7.1.3 評估

7.1.3.1 評估員透過詢問被評估者或照顧者,填寫附錄 C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表》中的《評估物件基本資訊表》。

7.1.3.2 評估員按照附錄 C 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表》中的《老年人能力評估表》、《疾病狀況評估表》、《醫療照護評估表》、《社會支援評定量表》、《養老意願評估表》進行逐項評估,填寫 每個專案的評分,並確定每個指標的分級。

7.1.3.3 評估過程結束後,評估物件或其法定監護人、協助評估人應對評估過程真實性進行確認,並在附錄C 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表》中的《確認宣告》簽名。

7.1.3.4 評估員根據評定結果建議養老服務型別和服務內容,填寫附錄 D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報告》,經評估機構確認後出具給評估物件或其法定監護人。

7.2 評估爭議處理

7.2.1 評估物件及其法定監護人收到《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報告》後,如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定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核評估。

7.2.2 複核評估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參與首次評估的評估員不得參與複核評估。複核評估要求如下:

——複核結論與原結論一致時,維持原評估結論;

——複核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時,告知新結論。

7.2.3 複核評估結論為評估的最終結論。

8 評定結果

8.1 主要引數指標的分級

8.1.1 老年人能力

8.1.1.1 日常生活活動

透過對 MZ/T 039-2013規定的 10個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能力完好):總分為 100 分;

—— 1 級(輕度受損) :總分為 65 分~ 95 分;

—— 2 級(中度受損) :總分為 45 分~ 60 分;

—— 3 級(重度受損) :總分為≤ 40 分。

8.1.1.2 精神狀態

透過對 MZ/T 039-2013規定的 3個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能力完好) :總分為 0 分;

—— 1 級(輕度受損) :總分為 1 分;

—— 2 級(中度受損) :總分為 2 分~ 3 分;

—— 3 級(重度受損) :總分為 4 分~ 6 分。

8.1.1.3 感知覺與溝通

透過對 MZ/T 039-2013規定的 4個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能力完好) :意識為清醒,視力和聽力評定為 0 分或 1 分,溝通評定為 0 分;

—— 1 級(輕度受損) :意識為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2 分,或溝通評定為 1 分;

—— 2 級(中度受損) :意識為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3 分,或溝通評定為 2 分;

或意識為嗜睡,視力或聽力評定為 3 分及以下,溝通評定為 2 分及以下;

—— 3 級(重度受損) :意識為清醒或嗜睡, 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4 分,或溝通評定為 3 分;或意識為昏睡或昏迷。

8.1.1.4 社會參與

透過對 MZ/T 039-2013規定的 5個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能力完好) :總分為 0 分~ 2 分;

—— 1 級(輕度受損) :總分為 3 分~ 7 分;

—— 2 級(中度受損) :總分為 8 分~ 13 分;

—— 3 級(重度受損) :總分為 14 分~ 20 分。

8.1.1.5 老年人能力等級劃分

綜合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這 4個二級指標的分級,將老年人能力劃分為4個等級:

—— 0 級(能力完好) :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的分級均為 0,社會參與的分級為0 或 1;

—— 1 級(輕度失能)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0,但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中至少一項的分級為1 及以上,或社會參與的分級為 2;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1,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至少有一項的分級為 0 或 1;

—— 2 級(中度失能)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1,但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分級均為 2,或有一項的分級為 3;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2,且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有 1 項~ 2 項的分級為 1 或 2;

—— 3 級(重度失能)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3;或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分級均為2;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2,且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至少有一項的分級為3。

注1:處於昏迷狀態者,直接評定為重度失能。若意識轉為清醒,需重新進行評估。

注2: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級別上提高一個級別:

—— 確診為認知障礙/ 痴呆;

—— 確診為精神疾病;

—— 近30天內發生過2次及以上意外事件(如跌倒、噎食、自殺、走失)。

8.1.2 疾病狀況

透過對2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無第一、第二類疾病;

—— 1 級:患有 1 種~ 2 種第一類疾病;

—— 2 級:患有 3 種以上第一類疾病;

—— 3 級:患有第二類疾病。

8.1.3 醫療照護

透過對4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0 級(不依賴) :基礎護理為不依賴或輕度依賴,常規治療護理、康復護理為不依賴;

—— 1 級(輕度依賴) :基礎護理為不依賴或輕、中度依賴,常規治療護理或康復護理為輕度依賴;

—— 2 級(中度依賴) :基礎護理為中、重度依賴,常規治療護理或康復護理為中度依賴;

—— 3 級(重度依賴) :常規治療護理或康復護理為重度依賴;

—— 4 級(極重度依賴) :接受特殊治療 /護理。

8.2 背景引數指標的分級

8.2.1 社會支援

透過對本檔案附錄C 《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表》 中的《社會支援評定量表 (SSRS)(背景引數) 》的10個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 1 級(低水平) :評分≤ 22 分;

—— 2 級(中等水平):評分23 分~ 44 分;

—— 3 級(高水平) :評分≥ 45 分。

8.2.2 養老意願

養老意願的評分按照附錄 C《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表》中的《養老意願評估表(背景引數)》的規定執行, 主要以評估物件個人養老意願為準, 當評估物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以法定監護人的意願為準。

8.3 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劃分

8.3.1 綜合老年人能力、疾病狀況、醫療照護 3 個主要引數指標確定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在此基礎上,結合背景引數中社會支援的影響對照顧需求等級進行修正。

8.3.2 老年人照顧需求劃分為 7 個等級:

——照顧 0 級:能力完好( 0 級),疾病狀況 0 級~ 2 級,醫療照護 0 級;

——照顧 1 級:能力完好( 0 級),疾病狀況 1 級~ 2 級,醫療照護 1 級;或輕度失能( 1 級),疾病狀況 0 級,醫療照護

——照顧 2 級:輕度失能( 0 級;1 級),疾病狀況1 級,醫療照護 0 級~ 1 級;

——照顧 3 級:輕度失能( 1 級),疾病狀況 2 級,醫療照護 0 級~ 2 級;或中度失能( 2 級),疾病狀況 1 級,醫療照護 0 級~ 1 級;

——照顧 4 級:中度失能( 2 級),疾病狀況 1 級~ 2 級,醫療照護 2 級;

——照顧 5 級:中度失能( 2 級),疾病狀況 1 級~ 2 級,醫療照護 3 級;或重度失能( 3 級),疾病狀況 1 級~ 2 級,醫療照護 1 級~ 3 級;

——照顧 6 級:疾病狀況 3 級或醫療照護 4 級。

8.3.3 當社會支援評定為 1 級時,在相應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上上浮一級;當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為 6 級時,等級不變。當社會支援評定為 2 級和 3 級時,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不變。

9 評定結果應用

9.1 養老型別建議

9.1.1 根據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結果, 提出養老型別建議。其中: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為 0 級~2 級宜安排為社群居家養老,3 級可視具體情況安排為社群居家養老或機構養老,4 級~6級宜安排為機構養老。

9.1.2 當養老服務型別建議與個人養老意願不一致時,如果個人養老意願為社群居家養老,應以個人養老意願為準;如果個人養老意願為機構養老,應以養老型別建議為準。

9.2 養老服務建議

結合評估過程,根據老年人的實際身體情況和精神狀況,宜建議合適的服務專案和參考照顧時間。服務專案和參考照顧時間具體見附錄 E。

注:評估物件患有急性期傳染病或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由相應專業機構提供服務。

10 質量監督、投訴與改進

10.1 監督與投訴

10.1.1養老服務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和評估物件利益表達渠道,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評估結果。

10.1.2評估機構應建立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檔案並妥善保管,將評估資訊資料錄入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逐步提高評估工作資訊化水平。

10.1.3評估機構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透過網路、宣傳手冊等載體對外公開評估指標、評估流程、監督與投訴電話、投訴方法、投訴流程,建立評估服務質量投訴及反饋機制。

10.2 改進

評估機構應針對監督抽查和調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採取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持續改進評估質量。

附件

附錄E

(資料性)

服務專案和參考照顧時間

服務專案

直接生活照顧:

——進餐(餵食、喂水、鼻飼等);

——移動(翻身、上下床/床椅轉移等) ;

——排洩(協助如廁、更換尿片等);

——入浴(面板清潔/擦拭、沐浴、洗頭、穿衣等);

——洗漱(口腔護理、剪指甲、梳頭、剃鬚、洗臉、嘔吐清潔等)。

間接生活照顧:

——居室清潔(掃/拖地、擦拭傢俱、整理床鋪、清洗床上用品、清洗整理衣物、清潔衛生間、清洗餐具、擦洗門窗、清理雜物、整理花草等);

——陪同服務(服藥提醒、陪同購物、陪同就診、陪同辦證、陪同外出活動等);

——代辦服務(代領代購、代取藥、代繳費、代辦事等);

——物品維修。

精神心理照顧:

——精神慰藉;

——心理疏導。

機能訓練照顧:

——康復諮詢

——康復護理(定期翻身、活動肢體關節等);

——康復訓練(腰椎康復、跌傷康復、中風康復、偏癱康復、記憶訓練、感官訓練、轉移訓練、功能輔具器具的使用指導及訓練等);

——康復理療(針灸理療、足部理療、器械按摩、中風物理治療、推拿按摩、拔罐刮痧等)。

醫療護理照顧:

——預防保健(健康檢查、管理、諮詢、教育等);

——基礎監測(體溫、血壓、體重、心率、呼吸、血糖等);

——醫療護理(上門診病、治療、換藥、術後拆線、吸氧、導尿、特殊口腔護理、物理降溫、坐浴、會陰護理、口服給藥、壓瘡預防、生化檢查、超聲波檢查等);

——家庭病床(病床巡查、病床照顧指導等);

——臨終關懷(舒緩服務、臨終心理護理、臨終身體護理、瀕臨死亡體徵觀察、善後服務等)。

送餐制餐:

——協助煮食;

——送餐上門。

長者飯堂:

——集中用餐。

居家安全照顧:

——適老化改造(坐廁改造、通道或臺階改造、加裝扶手、燃氣排查維護、電氣排查維護等);

——輔具配置或借用(坐便凳、沐浴椅、輪椅、柺杖、助行器等);

——緊急呼叫援助。

定期探訪:

——定期探訪。

日間照料(託養):

——膳食供應;

——個人照顧;

——保健康復;

——休閒娛樂。

公共養老服務:

——午休短休;

——文娛康樂;

——個案輔導;

——便民服務;

——法律援助;

——諮詢服務。

參考照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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