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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蓮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如果潘金蓮與西門慶只是通姦而未謀殺親夫武大郎,按宋朝的法律該如何治罪潘美女呢?騎木驢?浸豬籠?

首先,宋朝時通姦行為是觸犯法條,列為罪行的,按照《宋邢統》法條,“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也就是通姦的男女雙方會被判處一年半的有期徒刑,這裡的通姦範圍就比現在廣了,單身的男女,只要是未經婚娶發生關係,都算通姦。如果女方有丈夫,女方要被判處坐牢兩年。

但是,宋朝時官府對平民的通姦行為懲罰很寬鬆。這裡先簡單梳理一下歷史上對通姦行為的懲罰力度。

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秦律中也有此類似的規定,不僅如此,在一段時期內,官方法律也是允許對通姦之人使用私刑的。秦朝時通姦者,其配偶可以殺之無罪。

從秦到西漢東漢再到魏晉時期,通姦罪都被列為重罪,官府的處罰也很重。據北魏時期的法律《魏書·刑罰志》中所規定,“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就是說通姦罪要判死刑。

但到了唐朝,民風較為開放,對待通姦罪的處罰也不復當初那麼嚴苛。按照《唐律疏議》中的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女方加重處罰,服刑兩年。

宋朝繼承了唐朝法律的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但宋代在處理通姦案件時,加入了一些新的刑種,比如折杖法,把笞、杖、徒、流四種刑罰減輕量刑或折抵為杖刑的制度。

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

宋徽宗時,朝廷又對摺杖法做了減法,處罰更加輕了。徒二年可以折“決脊杖十五”,然後釋放。

西門慶與潘金蓮就生活在這個時代。

因此如果潘金蓮只是通姦,沒有謀殺武大郎,按當時刑律處以通姦罪,被判刑“徒兩年”,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各打脊背十五板子後就可以回家了。

潘金蓮還有免於刑罰的可能,因為宋朝對平民通姦行為,又額外規定了“奸從夫捕”。指女人與外人通姦,官府是否抓捕判罰,要聽該女人丈夫的意見。也就是丈夫不告官,官府就不追究,其他人包括官府沒有訴訟權。

如果西門慶是官員,他就另當別論了。宋朝對官員通姦還是比較嚴管的,官員如有通姦,外人都可以揭發,臺諫官都可彈劾,且對通姦官員的處罰要比平民罪加一等。

從元朝開始,通姦罪罰又開始變得嚴厲了。對通姦者也保留有杖刑等具體處罰法條,但這杖刑可是要脫下衣服後進行杖打,男人都會臉面難看,女人就別說了。封建社會,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女人被脫下褲子打屁股,受痛的不但是屁股,內心更深受摧殘。

元明清時通姦除了要受到朝廷法條的懲罰之外,還允許動用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床,當場殺死無罪。

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在朱元璋時代,京城的通姦受到的懲罰更加嚴厲了。朱元璋曾對刑部下詔:在京城犯通姦罪的姦夫淫婦一律斬首。

從通姦罪這個歷史演變過程來看,宋朝的司法是最開明的,也最接近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尤其是他對官員通姦行為罪加一等的規定,更讓人感覺到宋朝良好的政治風氣和社會文明形態。這點與現在也很相似,普通百姓通姦無罪,但國家官員、公務員通姦就要受處分,公務員受到的約束和道德壓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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