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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與新潮道德價值理念地不斷碰撞和整合,人們婚育觀念也逐漸發生了變化。目前非婚同居現象以及婚前要試婚的人與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數量隨之不斷增加。那麼問題來了,在沒有形成穩定的家庭關係時,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該如何解決?

案例分析:

趙某(女,1980年)與田某(男、1967年)於2012年11月相識戀愛,在雙方未領取結婚證時已同居生活,但是在2013年5月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而趙某於2013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趙甲,趙甲出生後一直跟隨趙某生活。2015年趙某曾向法院起訴過,做出判決後,田某一直拖欠履行。

後2019年趙某再次提起訴訟,請求:

1、判決趙某之子趙甲由趙某撫養;

2、由田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至趙甲獨立生活時止。

判決之後田某不服,提起上訴:一方面因趙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女,現家中有三個子女要撫養;另一方面田某認為無正當理由不能大幅度增加撫養費,現請求:

1、判決趙甲由田某撫養;

2、撫養費按照當地撫養一個孩子的平均水平支付撫養費且支付時間到趙甲18週歲止。

類似案件的爭議焦點:

1、關於親子鑑定的問題(一般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都會產生是否是本人親生子女的爭議);

2、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3、關於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案例中的的幾點特殊性是否有對撫養權有影響?

1、趙某已經再婚,又生育一女兒,現家中有三個孩子要撫養;本案中並未指出田某有幾個孩子,我們現推定其沒有;

2、田某是1967年生人,在當年已有52歲,年紀已是偏大。

判決結果: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非婚生子趙甲由趙某直接撫養;

2、田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為其墊付的撫養費66000元(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

3、田某自2019年10月份起,於每月25日前支付趙甲撫養費2000元,至趙甲獨立生活時止。

律師解讀:1、關於親子鑑定的問題:

目前的要求或者通常做法是,要求到國家認可的機構做親子鑑定,向法院提交書面鑑定申請書,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子女與親生父親或者母親之間,是否屬親生關係作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2、關於撫養權問題: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後,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中雙方均主張對非婚生子的撫養權,本著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考慮,結合父母雙方所生之子的年齡、撫養能力、撫養狀況等因素考慮,以及非婚生子的年齡,是否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角度出發,認為孩子尚小時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並不利於對孩子的健康成長。

在撫養權的問題上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關於撫養費的問題: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至於數額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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