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由於一些案件關鍵事實發生在國外,所以需要國外的證人進行作證。然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證人往往需要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質詢。但由於路途遙遠,很多情況下此類身在國外的證人並不方便回國親自出庭。那麼,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對此,很多當事人自然想到可以出具一份證言,並由證人簽字確認。對此,本離婚律師認為雖然可以用書面證言的方式進行作證,但如果只是簡單地讓證人簽字,則很可能會被對方當事人質疑書面證言的真假,進而無法讓法官予以採信。原因很簡單:法官無法判斷簽字的真偽。
正確的做法是:應當在國外對書面證言進行公證與認證。這是因為我國法律要求:凡在國外形成的證據必須經過中國駐外使領館進行公證與認證後才能被中國法院所接受。
另外,雖然進行了公證與認證,您還需要提供一些輔助證據以證明證人的身份並確實瞭解待證事實。比如證人與當事人為同事、往來密切的朋友及證人的身份證件等等。
鑑於目前網路通訊的普及,法官還可能在當庭要求證人透過影片的方式接受詢問,以進一步明確證人證言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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