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中介機構提供環評和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檔案列入懲治的物件?
刑法將中介機構提供環評和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檔案列入懲治的物件,表明了黨和國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強決心。當前,一些中介機構提供環評或者環境監測虛假證明檔案的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反應強烈。對於此類犯罪明確規定在刑法條款中,依法進行懲治,有助於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開展。此外,環境監測資料是國家和地方決策的依據,是環評的依據,也是生態環保督察、環境執法的依據,還能夠為環境司法提供證據。環境監測的真實性非常重要。如果中介機構對於環評或者環境監測資料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將會誤導國家和地方決策,影響環評和生態環保督察,破壞環境司法,阻礙生態文明建設的程序,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之前各地紛紛通報過一批發生環境線上監控執行維護不到位,環境線上監控資料作假等行為的企業和運營單位,經調查發現,出現的問題多為排汙企業存在環境線上監控報告資料作假的行為,以及人為製造假象,隱瞞環境線上監控資料異常等問題。環境監測資料造假行為嚴重損害環境保護管理的正常秩序,這對正規合法的企業是不公平的,很容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生態環境部曾表示,將藉助刑法修改的契機,將此類造假的行為入刑, 以有效規制、懲治環境監測資料造假行為,規範第三方市場,維護環境保護管理秩序,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
之前我國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採取了哪些舉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之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懲治此類違法行為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三類:第一種是行政處罰方式。根據2018年《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一款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於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條款。這屬於行政法律責任方面。第二種是民事責任方式。例如,根據《環境保護法》第65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裝置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上述違法行為,違法人員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中的連帶責任。第三種是刑事處罰方式。根據2016年12月23日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頒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環評機構或者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依照《刑法》第229條、第231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或者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此類行為在“入刑”前可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刑事處罰,在一定意義上發揮了刑事處罰的作用。此次刑事立法修改,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直接規定到刑法之中,必將更加有助於發揮刑事處罰的警示、震懾和教育作用。刑法的法律權威性更高,也會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環評中介機構造假入刑將對正在醞釀的環評法修改帶來哪些影響?
2018年修訂的《環評法》對於處罰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弄虛作假的行為,有原則性的規定。其第4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該法還對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其第32條第2款規定,接受委託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環評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編制單位有該類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將環評中介機構的造假行為“入刑”後,《刑法》在刑事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這類行為的犯罪構成、法律後果及刑罰處罰幅度。作為《環評法》,也應當及時修改相應條款,與《刑法》規定協調一致。第一,明確這類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除了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和機構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二,明確規定這類行為的刑事責任主體,即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或機構。如此規定,可以實現《環評法》與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相協調,做到法律之間的銜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如何看待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造假入刑對於規範第三方市場的作用?
將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的造假行為入刑,對於規範第三方市場的市場管理秩序,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首先,有助於規範第三方市場的正常執行,維護正常的環評秩序和環境監測管理秩序。其次,有助於保護合法合規的環境監測人員和單位,保護“老實人”,以最佳化第三方市場。再次,有助於及時懲治環境監測行業的造假人員,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便於國家和地方政府依照真實資料做出合理的決策,保障生態環境管理秩序。隨著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測的作用日益顯著,隨著第三方市場的不斷髮展,將第三方環境監測人員的造假行為入刑,嚴懲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對於維護第三方市場的管理秩序,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