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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15時許,彭某認為其居住的房屋南側廣場內,數名休息娛樂的小區居民打擾自己休息,於是將空啤酒瓶及未開封瓶裝啤酒從視窗向外丟擲。經現場勘驗,啤酒瓶碎片分別位於廣場中央、過道座椅處及步行道旁草地上。彭某的上述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小區保安發現該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於當日將彭某抓獲歸案,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據彭某供述,因到北京不久,路上沒有休息好,樓下居民說話聲音太大影響其睡覺,原本只想“嚇唬嚇唬”樓下的居民,沒多想就把酒瓶等物丟擲了窗外。彭某的辯護人則認為彭某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稱事發時樓下居民人數少且固定,扔酒瓶也是朝無人的方向,不會對不特定的人造成傷害,也沒有造成人員損害的故意。並且,彭某居住的是五層樓,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高空”也不確定,案發後彭某沒有逃逸並供認自己的行為,應構成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彭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質證與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中,彭某曾供認其拋擲的第一個啤酒瓶差點砸到一名現場人員,且現場人員有10人左右,現有的一名目擊證人對其拋擲的酒瓶差點砸到一名現場人員予以佐證,勘驗筆錄及照片亦可以證實案發現場啤酒瓶碎片散落多處。彭某為發洩不滿情緒,自位於五樓的居所向樓下人群拋擲一個空啤酒瓶及一瓶未開封的啤酒,從其拋物的高度、物品的硬度、拋擲的距離以及其主觀認知、社會常識綜合分析,即使是自高處自由墜落的酒瓶,如果砸到人員都有可能造成嚴重傷害,更不用說其拋擲的酒瓶和未開封的啤酒,且啤酒瓶是不規則物體,拋擲此類物品難以控制準確的方向,彭某亦自認無法控制脫手後酒瓶的走向,可見其拋擲酒瓶時所持心態為放任行為造成危害的間接故意。且玻璃酒瓶即使未砸到人,碎裂後濺起的碎片也可能對周圍人群,尤其是在場幼童造成傷害。

至於辯護人提出的現場人員稀少,針對的是特定人群等辯護意見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案發時正值冬季,下午15時許陽光正好,從民警的出警錄影可以看出當日天氣晴朗,該廣場又在彭某居所的南側,案發時段正是人員在該處活動的高峰時間。且無論是在場的證人證言,還是彭某均可證實現場有10人左右,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解,超過三人即已經為多人,彭某與上述人員並無既往私怨,其發洩不滿的情緒顯然是針對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群。

彭某自歸案後從未供稱知道有人報警,在案證人也沒有提及曾向其告知已報警,彭某僅在庭審中辯稱扔完酒瓶以後休息,後來不知何原因向窗外看發現警察,隨即在家等待的辯解顯然是其瞭解自首的有關法律規定後,心存僥倖的狡辯,法院不予採信。但考慮到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其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以觀後效。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彭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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