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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盜竊這個話題很多朋友都不陌生,雖然盜竊者為我們所深惡痛絕,但是很多時候卻對之也無可奈何,也有很多人認為盜竊的數額不到1000元達不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即使偷了也不會構成犯罪,那麼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們透過一則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件介紹】

陳大爺今年65歲,平時沒事的時候總喜歡佔一些小便宜,雖然一直沒做出什麼出格的事情,但總是在不經意間給別人造成麻煩,2020年8月份,隨著各種肉類價格的瘋長,陳大爺把主意打到了超市的牛肉身上,他在8月-9月間連續4次趁超市工作人員不備,將牛肉夾雜在衣服中或者其他菜品中,累計盜取牛肉8斤,價值320元,9月12日下午,陳大爺再次將重約1.2斤的牛肉放入口袋中準備帶走時被超市的工作人員發現並且撥打了報警電話。案件發生之後,陳大爺積極的進行退賠並且在經過溝通之後取得超市的諒解。

盜竊罪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人陳大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陳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賠,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進行處理,根據被告人陳大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社會的危害性等因素考慮,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大爺罰金2000元。

盜竊罪

【律師點評】

很多人認為盜竊金額不到1000元便達不到盜竊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這其實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條的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陳大爺在2個月的時間內盜竊次數多達4次,雖然整體的涉案價值不高,但是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多次盜竊,因此這裡認定陳大爺盜竊罪是合理的。

鑑於陳大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盜竊罪

【律師提醒】

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或許很多人真實的寫照,今天偷釘子,明天就有可能去偷手機,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這樣才能更好的生活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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