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某公司餐飲專家高某,向兩家供貨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索取賄賂1000餘萬元,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提起公訴。2020年11月24日,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檢方指控,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間,被告人高某利用擔任某公司餐飲專家的職務便利,在本市海淀區五道口等地向餐飲供貨商A後勤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和B餐飲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000餘萬元,為上述公司謀取利益。
高某於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高某親屬代為退繳涉案錢款人民幣800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高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當庭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辯護人對高某的受賄金額提出異議,認為結合在案證據,本案犯罪金額應認定為800萬元。同時發表辯護意見認為,高某具有自首情節,其已將大部分受賄款退還公安機關,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高某從輕處罰。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進行舉證質證。
最後陳述階段,高某當庭陳述,其因為一時糊塗而犯下大錯,十分後悔,實不應該濫用手中的權力收受“好處費”,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官釋法: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的行為。本罪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分別為6萬元、100萬元,即受賄金額達到6萬元,即可夠罪,達到100萬,即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強調的是,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旅遊費用等。
對於行賄者而言,行賄數額達到6萬元,即可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因此,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員工,切不可因為自己不在體制內,就隨便收取“好處”,賺取“外快”,也不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就給予其他公司等單位的員工“好處”,要正確區分商業賄賂和正常的人際交往,避免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