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師接受了一位前來諮詢協議離婚問題的女士。這位女士由於夫妻感情破裂而與男方在半年前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不久前,這位女士偶然想起男方曾於多年前開設了一個股票賬戶,併購買了一些股票。由於數額不多,自購買後幾乎沒有做過交易,逐漸致使雙方逐漸遺忘。現經查詢,這筆股票目前價值約6萬餘元。於是,這位女士找到男方要求分割該股票。男方表示堅決反對,理由則是:雖然雙方在離婚時遺忘分割,但在離婚協議書中有一句話,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既然如此,女方現在與男方就股票發生爭議便是女方違反協議約定了。
對於上述男方的理由,本離婚律師是不認同的。原因在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物權,非經合法處分,其所有權性質不會發生改變。本案的關鍵要看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是否就該項財產的歸屬作了明確的約定。很明顯,男方僅憑一句“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的話是無法證明雙方對該財產進行了明確的處理的。既然沒有處理,則該項財產仍然屬於共同所有。作為共有人的女方自然有權以雙方已經離婚為由而要求分割。
這位女士還是比較幸運的。幸虧離婚協議書中僅寫的是“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如果寫上“其餘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就非常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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