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因左乳腫物到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乳腫瘤為良性腫瘤;但在術中卻以李某患有惡性腫瘤為由將其左乳全部切除。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可認定第一醫院存在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本案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情形;推定第一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應對李某訴請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左乳切除術後評定為捌級傷殘。判決被告x市第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李某合計222404.73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腫瘤,診斷,絕提供病歷,醫療糾紛,推定過錯
一.患方陳述
2009年12月14日,李某因左乳腫物到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乳腫瘤為良性腫瘤;2009年12月16日,第一醫院為李某實施手術治療,並在術前告知李某家屬僅切除病灶部分,但在術中卻以李某患有惡性腫瘤為由將其左乳全部切除;2010年1月15日,李某出院。2010年1月31日、2010年2月21日、2010年3月14日及2010年4月5日,李某在第一醫院先後接受了四次化療治療。
自2013年起,李某多次到第一醫院調取住院病歷,但第一醫院經查詢未找到x號住院病歷。2018年3月29日,第一醫院向李某出具了《關於李某訴求的答覆》,在該答覆中寫明李某的病歷不排除丟失的可能,術中病理切片仍在病理科儲存,並經再次核實為乳腺惡性病變。
李某認為,第一醫院在實施手術前已確診李某的左乳腫瘤為良性腫瘤並告知其家屬僅切除病灶部分,但在手術過程中卻以左乳浸潤性導管癌為由切除了李某的整個左乳,且第一醫院又將李某的住院病歷遺失,第一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並給李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第一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訴至法院。
二.患方觀點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一醫院賠償醫療費60000元、誤工費37378元、護理費1444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5000元、殘疾賠償金2183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700元,合計351895.40元。
三.醫方觀點
李某於2018年曾到第一醫院影印x號住院病歷,第一醫院經過多次查詢未能找到該病歷,第一醫院不否認該病歷已丟失,但該病歷的丟失不等於第一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該病歷對於第一醫院而言繫有利證據,第一醫院不存在隱匿或者拒不提供住院病歷的情形,故不能據此確定第一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x號住院病歷主要記載的是李某在第一醫院住院時進行檢查和手術的過程,對於其左乳腫瘤性質為良性還是惡性應以病理為準,病理是金標準且系唯一標準,根據留存於第一醫院病理科的李某的病理切片和蠟塊可以證實李某的左乳腫瘤為惡性腫瘤,符合手術指徵,第一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且未給李某造成任何損害後果,李某的目前狀態是其原發性疾病自然發展轉歸的結果,與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無關,故第一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李某的起訴理由和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應首先確定李某的左乳腫瘤性質為良性還是惡性,但關於腫瘤性質問題時至今日也未經法庭確定,且第一醫院有充分證據證實李某的左乳腫瘤為惡性腫瘤,故李某的起訴理由及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如李某的左乳腫瘤為惡性腫瘤,則李某是否構成傷殘及其在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均系其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不應由第一醫院承擔;如李某的左乳腫瘤為良性腫瘤,則存在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的問題,故在李某的左乳腫瘤性質未能確定的情況下進行傷殘等問題的鑑定沒有任何意義,屬於本末倒置,在此情況下作出的裁判亦屬錯誤。
李某於2009年12月份在第一醫院就醫,其最後一次出院時間為2010年4月8日,至今已有八年之久,李某在此期間從未向第一醫院主張過任何賠償權利,故李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四.鑑定意見
2019年5月20日,鑑定中心出具《鑑定不予受理告知函》,主要內容為:經我單位對委託鑑定要求進行審閱後,認為依據我單位現有的鑑定能力無法完成鑑定要求,我單位決定不予受理此鑑定。
五.醫療過錯分析
李某因左乳腫物到第一醫院就醫,第一醫院為李某實施了手術治療,故雙方之間的醫患關係成立。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填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有查閱、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但在李某要求影印x號病歷資料時,第一醫院無法向李某提供該病歷,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第一醫院仍無法提供該病歷。
而x號住院病歷系李某首診病歷,亦系認定第一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程度等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第一醫院雖主張x號住院病歷系因搬遷導致丟失,但並未舉示相關證據證實,且其無法提供x號住院病歷尚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故可認定第一醫院存在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本案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情形。
又因李某目前左乳缺失系第一醫院為其實施的左乳切除手術所致,即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給李某造成了左乳缺失的損害後果,第一醫院雖主張李某左乳腫瘤為惡性腫瘤,故據此為其實施了左乳切除手術,但因李某對其患有惡性腫瘤的事實不予認可,第一醫院亦未提供首診病歷資料等證據證實李某左乳腫瘤為惡性腫瘤,2010年1月15日的出院證亦僅記載診斷李某為左乳浸潤性導管癌,但該診斷目前並無相關依據。
且本院雖依據李某和第一醫院的申請委託多家鑑定機構根據第一醫院提供的病理蠟塊對李某左乳腫瘤性質是良性還是惡性、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李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問題進行司法鑑定,但上述鑑定機構均因缺失x號住院病歷不予受理該鑑定。
六.庭審意見
鑑定系因第一醫院的原因不能進行並進而導致此次醫療糾紛中第一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等事實無法透過司法鑑定予以確定,第一醫院對此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推定第一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應對李某訴請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左乳切除術後評定為捌級傷殘。
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第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李某誤工費20617.33元、護理費1444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1751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700元,合計222404.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