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告訴各位讀者,這可不是小機率事件,檢察院辦的強姦案,有相當一部分都是這種。 再者,基本上無解。 這種問題沒想到大家還蠻感興趣,那就說一點。事先宣告,我是從來沒有辦過強姦案的,我的主要業務是在民商事方面。而且辦的不多刑事案件都集中在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所以我說的東西都是傳來證據,大家當笑話聽,做不得準哈~
咳咳,前年吧,某次本所的內部研究會上,本所一位辦刑事案件的大佬拿了一個案件出來大家討論:有兩個男人一起去酒吧喝酒,在酒吧認識了兩名妙齡少女,酒過三巡,兩個男人也覺得今晚差不多了,提出了要去宵夜,兩名女性欣然應允。 吃完東西后,兩名男性又提出要不找個地方大家“休息一下”。這個時候,其中一名女性,我們叫她A吧,拒絕了,並且要拉B女性離開。B女性呢,一是有點醉了,暈暈乎乎的不知所措。二是本身確實玩得很high,沒有明確表示反對。這時候,其中一名男性推了A女一把,說“你不要管我們了。”打車揚長而去。 打車來到酒店之後,其中一名男性C君開了兩間房,C君和B小姐相擁著進了一間房,而另一名男性D君則獨自進了另一間房。幾分鐘後(沒錯,真的只有幾分鐘),C君穿著浴袍,一臉滿足地離開房間,走進了D君的房間。又過了幾分鐘後,只見D君也穿著浴袍走進B小姐所在的房間。可剛進去不久,就看到B小姐衣衫不整,十分慌亂地從房間裡奪門而出…… 次日,B小姐報警遭強姦,C君D君以涉嫌強姦罪被採取強制措施。C君有與B小姐發生性關係,D君尚未。 以上事實,有酒店監控、AB小姐證言、CD君供述予以證明。
律師介入後,認為B小姐作為一名成年女性,主動與男性到酒店開房,應當預見後續將會發生的事件。而且在C君與其發生性關係後,有足夠的時間離開並報警。B小姐身上無明顯傷痕,可推定無使用暴力,因此不應認定為強姦。另外,有多人證明該女性長期流連該酒吧,並經常與陌生男性前往酒店。 而檢察院的意見是: 1.B小姐喝醉了,喪失反抗能力(最關鍵); 2.兩名男性有推搡A小姐的行為,有強行帶走B小姐的嫌疑; 3.B小姐在D君進入房間後反應激烈; 4.即便是成年人,我跟你進房間不代表我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我可能只是想聊天。我沒有反抗是因為喝醉了沒有力氣。 沒辦法,其實最開始B小姐也不是想要兩人弄進去,只是可能發生矛盾要出口氣。可是公安介入之後騎虎難下,只得死撐到底。後來這個案子似乎透過賠償達成諒解協議,得到了輕判,但具體量刑就沒有關注了。 故事講完了,不過這個案子還不算太離譜,再給講個別的故事。
中午吃完飯,來接著講故事。 話說某天和檢察院的同學吃飯,大家聊天,聊天是由我批評檢察院辦案子證據不紮實說起,聊到受賄案件中如果沒有物證僅有行賄人證言而被告人堅持不承認是否還能定罪。聊著聊著就從受賄聊到了強姦,具體的聊天過程是這樣的…… 我:你們檢察院辦案子也太粗了,好多案子證據都不充分,根本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條件。 同:這個世界上哪有什麼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案子,你舉一個例子出來啊! 我:像受賄這種案子,沒有物證沒有被告人承認的供述,你們居然僅憑行賄人的指認就敢起訴,而且法院居然判? 同:這種比較少,通常都是X委辦的……不過單憑單方口供定罪又不是什麼少見的事,比如強姦啊,基本上都是單憑受害人口供定罪的啊。幾乎所有的嫌疑人都是說女方自願,最後還不是定罪。 我:哪能這樣,一告一個準?你們不考慮整體環境因素? 同:怎麼個考慮法,你說來聽聽。 我:比如女方主動跟男性到酒店開房…… 同:跟你開房就要跟你上床啊!我不能只想開房聊天啊! 我:比方女性是性工作者,因為嫖資糾紛提起告訴啊…… 同:性工作者也有性權利啊!哪怕你們有簡訊記錄談論嫖資問題,也不排除性工作者看到你之後突然反悔,然後被強姦啊。 我:我去,這樣辦案子太不科學了,法治精神呢,疑罪從無呢?! 同:少來了,之前我們科辦的一個案子,男女車震,事後女性報警強姦。就在停車場,保安就在不到十米遠,女性穿著絲襪,而且絲襪完好,沒有被撕扯。另外從通常考慮,車輛空間較小,一般如果用強女性反抗的話比較難得手,而且全程車輛沒有鎖,具備逃脫可能。結果你猜怎麼樣? 我:怎樣? 同:最後還不是以強姦罪起訴,1、有發生性關係;2、女方指認你違揹她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我:我去…… 嗯,故事講完了,各位這兩天一直默默關注著這個問題的男性同胞,我必須要提醒你們,約炮這種事情,在法律上是存在非常嚴重的風險的,基本上如果能夠認定發生性行為,而且女方又一口咬定你強姦的,基本上很難脫得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