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農村女孩,15週歲,並無性經歷)經人介紹到李某(男,40歲)的理髮店去學徒,某晚9點鐘,李某講教黃某做足療,便被帶到三樓的一個房間,李某以黃某穿牛仔褲太緊為由,要求其換上寬鬆的衣服,令黃某躺在按摩床上,趁機撫摸其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黃某感覺飄飄然,後來李某脫去了黃某的衣服,繼續按摩,黃某沒有力氣反抗,李某與黃某發生了關係,不久,黃某醒悟後大罵其是色兒狼,並打電話告訴其父母,父母隨即報警.
本案是否構成強姦罪,罪與非罪,刑法是如何定性的呢?
本案中李某應當構成強姦罪,因為該案中,李某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是違背黃某意志的,並,又符合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裡李某的行為符合其他手段的規定.
刑法還有司法實踐中,強姦罪的關鍵因素就是違背婦女意志而發生關係,還要具備一個條件,就是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均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具體表現.
本案中,李某以教黃某足療為藉口,帶其到三樓的一個房間,並以牛仔褲過於緊不便學習按摩為由,要求其換上更加寬鬆的衣服躺在按摩床上,為其按摩,然後進行親吻,撫摸,令黃某產生生理反應,讓其不能反抗,與其達成性關係,這一行為來看,是符合我國刑法中強姦罪構成要件,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不敢反抗而發生性行為的,這一規定.
黃某屬於未成年人,沒有性經歷,在李某給其按摩時完全喪失了性防衛的能力,李某趁其與其發生性關係,儘管黃某當時沒有反抗,但不久,黃某清醒後,大罵其李某為色狼,並打電話告訴了父母,父母為其報了警,因此黃某與李某儘管發生了性行為,但那時因為黃某未成年,喪失性防衛能力,而作出的行為,實際上,黃某是不願意也不喜歡與李某發生性行為的.
黃某之所以會與李某發生性關係,無非是李某的一系列行為令其無知覺的狀態下而發生的,因此李某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