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被調查#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集團短短的通報中,“涉嫌壟斷”和“等”字敲擊著我們的神經,通報中點名二選一,結合立法規定,對這一主要的立案事由應該冷靜地看待。
根據當前網路上披露的二選一事實,大致包括獨家協議、對外其他平臺經營的商戶進行限制、對遵守獨家經營協議者給予獎勵。這種行為主要屬於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的無理由限制交易情形。
根據該條文和2019年6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立法文義上採用了限定性表達,被禁止的主要是直接限制和變相限制,指向的是否定性立法模式,而對獨家經營者的獎勵性措施是否可解釋為“變相限制”?本人持保留立場。
而本案對反壟斷法治建設的更深層次意義在於: 1 .網路領域“相關市場”如何劃定?別忘了當年3Q的二選一大戰,法院並沒有將群眾普遍認為的壟斷者認定為壟斷。2 .“等”字有多大內涵?會不會出現線下場景下合理做法,在網路經濟中成為禁限?
所以,讓我們拭目以待最終的調查報告揭開的事實,它將最終告訴我們網路經濟違法和合法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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