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修法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即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社會關注,"大連市沙河口區居民13歲蔡某某殺害同小區一名十歲女童。卻只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讓人不經認為,壞就是壞,和年齡無關。如何做到不枉不縱,精準懲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出重大修改,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12週歲以上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以下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12週歲: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
14週歲: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16週歲:
犯罪承擔刑責。不滿十八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8週歲: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未成年罪犯進行約束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趨勢,只是治標不治本,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還需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比如要充分發揮學校的育人作用,積極引導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淨化社會環境,清除精神汙染積極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完善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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