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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耶和華除了此一性格之外,至少對古代以色列而言,他還是而且一直都是個社會團體的神。這其中也有著獨特的意味。我們必須如此認定,自摩西以來,他就是以色列誓約同盟的契約神,並且相應於此一誓約同盟的目的,他根本就是個同盟戰神。不過,他自有其獨特的方式。

他乃是透過誓約同盟的契約而成為戰神。而且,此一契約的締結必然不僅止於同盟成員相互之間而已,而是與他自身締結,因為,他並不是居住在民眾中的神,一個熟悉的神,而是在此之前並不認識的神,一個“來自遠方的神”。這就是此一契約關係的關鍵所在。耶和華是個選擇的神。

▲想象中神的形象

同盟的民眾透過與他締結契約而選擇了他,就像他們後來透過契約而選立自己的王一樣。反過來,他也是依其自由的決斷而在其他諸民之中選擇了自己的民。耶和華後來藉由祭司的律法書與先知的神諭一再地訓誡他的子民:出於自由恩典,他揀選了這個而非其他任何人民來做他的子民,並且賜予他們其他人民所未有的應許,而為此也接受了他們對他的承諾。因此,同盟民眾本身一旦立下契約,那麼,耶和華,這個神,便是在觀念上的契約當事人。

所以,對此神聖規約的任何違犯,就不止是違反了他所保證的秩序就像其他的神也會維護其所保證的秩序一樣而同時也是對他本身的背叛,背離了最為莊嚴的契約義務。舉凡不接受同盟軍的徵召者,不僅是背棄了誓約同盟,而且是背棄了耶和華本身:那些人“不來幫助耶和華”。同盟軍被稱為“耶洛因的百姓”。以此方式,耶和華不止成為同盟戰神,也成為透過契約而確立的同盟法一-尤其是社會法規下的秩序-的契約當事人。

▲耶和華統治下的古以色列

由於同盟本身首先就是個毫無國家組織而由諸部族所組成的團體,新法規的成立,不管是關於祭禮的或法律的,原則上一如原初的同盟那樣,別無他法而唯有透過基於神諭的新協議(berith)才行。因此所有這些法規全都奠定於同一基礎上,一如存在於神與其子民之間的古老契約關係那樣。就國家法而言,王國時代之前的“契約”,絕非僅止於理論建構而已。就其於宗教觀念而言,同樣也是如此。在《耶利米書》裡,耶和華問道:你們的列祖見我有什麼不義的嗎?而另一方面,耶利米也提醒他:不要背棄與以色列所立的約。

這個被認為是契約當事人的以色列誓約同盟神,既不可光是被視為任何自然現象或社會制度的功能神,也不可被視為像東方城市盡所皆知的那樣一種地方神。他不止是個“土地”神。其實,以色列誓約同盟軍的人群共同體必須被理解為他的子民,是透過共同持守契約而與他結合在一起的人民。這正是傳說的真正古典見解。將神聖性移轉到政治領地上而使之成為“聖地”,是後來才有的觀念,或許是以異質性的神觀-部分源於巴力崇拜,部分源於將耶和華地域化為王居所在的神-為媒介所形成的觀念。

此聖地的觀念最初是在王國時代一則年代未明的有關大衛的傳說裡得到證實,後來也在北方王國關於以利沙令乃縵改宗的記事裡得到確認作為同盟秩序的保證人,耶和華維護其道德與習俗。凡是以色列“未曾聽說”的事,也是他所憎惡的。然而,相應於其原初的性格,耶和華並不是像婆樓那或類似的神祇那樣來守護同盟法律與習俗,換言之,他並不是無可變更的既有秩序-法律秩序或在固定判準衡量下的“正義”-的傳統神聖性的守護者。

▲以色列古城

相反的,以色列的這個實定法是藉著與耶和華的積極契約而創造出來的;這個法並非既存永存的,而是可能經由新的啟示和與神的新訂契約而再度改變。並不是自保羅才開始,而是某些先知已經這麼相信:神將某些法規有如重軛或懲罰加在人民身上,正如同民俗神話里加在亞當身上的勞苦與死亡。法並非永恆的如中國人的道或印度人的法,而是由耶和華熱切地監視著是否被遵行的一種實定的神聖法規。

神的法典後來才時而被申命記學派的倫理理性主義稱為“永恆的”,並且稱頌神的公正秩序原本就具足倫理的完美性,這是其他人民絕未享有的。只不過這種時而出現的說教性論證並未涵蓋法律的“契約”性格所不可避免產生的典型態度。神的舉措掌握在自己手裡,說變就變。儘管神也會因契約而受到束縛,但那也是出於他自己的自由決斷。

永恆的秩序是直到祭司的編纂之後才為人所知,而且幾乎全都是祭禮上的規範或牽涉到俘囚時期躍居祭祀壟斷的亞倫族人的權利的規範,正因為這些規範是變革更新的,所以才被激昂地附加上這樣的表現:永恆的法規《出埃及記》是關於俘囚期以來的祭司法法規;則是挪亞契約的神學建構。唯一的一個世俗性的“永恆的”法規,亦即以色列與格耳林姆(寄居者)永遠都享有同等的權利的規定,同樣也是俘囚時期由祭司所創造的變革。人們正可以從“永恆的”這個詞彙的使用裡,得知哪些是更新的規定。以色列古代文學裡從來未曾主張,除此別無其他社會秩序,由於其內在的完美性,本身是永遠不可變更的,因此也是耶和華所守護的。

▲生活在沙漠深處的貝都因人

最具特徵性的是,當約伯要求神解答人的存在裡的秩序之不公義時,神在雷雨中現身,一句不提他安頓人類關係之秩序的智慧-諸如儒教所認為理所當然的那樣,而是徹頭徹尾地只辨證其於自然發生的事情裡的崇高力量與無上偉大。直到早期基督教的自然法學說形成的時代為止,此一取決於歷史的神的特質持續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打一開始,耶和華便具有某些超越以色列立場的特色,換言之,在關於耶和華的觀念裡存在著某些普世性的特質,更貼切地說,這些特質毋寧是存在於-基於純粹歷史緣由-以色列誓約同盟與這個神的獨特關係裡。最近爭論不休的問題是,古老的耶和華觀念裡具支配性的,到底是單神崇拜,或是單一神教。這樣的提問方式或許根本就是錯的。

對於耶和華的看法不僅隨時代而改變,即使同一時代也依不同的社會族群而各有不同。戰士清楚知道,他所呼求的神就是他的神,所以敵人的神是另一個:《士師記》的耶弗他故事裡和《列王紀》的摩押戰役故事裡,就是這麼看待耶和華與基抹。對於君王與城居的階層而言,尤其是神殿祭司和城市貴族階層,不過也包括城市裡的信仰群眾,很清楚的:神是居住在城市神殿裡的地方神,其他地方還有其他的神;自己的神隨著城市的存在而興衰起落;凡是必須離開城市(或城市管轄地區)者無法再服侍自己的神,而必須信奉其他的神;反之,從外地來的人最好信奉當地的神,以免他憤而報復。

▲君王與臣子

這是城居文化的產物。對一個神殿城市尤其是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而言,耶和華就住在神殿裡。自古以來耶和華的約櫃自然而然地有助於這種地方化。傳統的儀式顯示出,戰地裡的戰士認為耶和華便居身於這個營地神龕裡。當然,半遊牧的畜牧部族的立場完全是另一回事。受其影響的傳說理所當然地認為,即使在外地,神都與以色列人同在。他們很清楚知道,耶和華也受到非以色列部族的崇拜,而且在傳說的種種故事當中已前提預設,不止是拉班,即使是對拉基耳的亞比米勒而言,神與以色列人同在如同自明之理。

在約瑟傳奇裡可以循線覓得四海為家的經商民族,諸如希臘人和晚期羅馬人,典型所見的想法,亦即天真地將特定的異邦神祇與自己的神等同起來,就像俘囚期之後的猶太教裡所發現的尼布甲尼撒的神和波斯王的神那樣。不過,整體而言,這樣的思考方式是古代以色列所沒有的,因為耶和華是透過契約而成為他們的神。根據原初的看法,至少耶和華不可能像守護以色列那樣地成為外國君主的貼身守護神,譬如馬杜克或阿呼拉·瑪茲達。

▲君主

古代的職業性耶和華先知,拿比與先見,顯然並未確信耶和華是唯一的神,或者他們的神就只專屬於以色列。這些先知在某種程度上有著國際性的顧客來往關係,而以利沙傳說至少在某處便前提預設了西頓的寡婦也接受到耶和華的命令。除此而外,他們的神雖非唯一的,但當然是最強的一個,其他的神終歸“算不了什麼”。這也是古老的耶和華信仰的戰士傳說所能接受的。

對此一傳說而言,要緊的是以色列由於契約所擁有的特殊地位;確信不移的是,別人儘管也崇拜耶和華,以色列卻受到他特殊的庇護;耶和華並非外邦異族的敵人-直到王國時代的福祉預言先知的民族狂熱和俘囚期之後的祭司的宗教狂熱,才偶爾發出相近的見解但唯獨以色列對他而言是重要的。

結語

這和任何時代的任何地方神或地方聖者或任何地方化的聖母所受到的期待並無二致,只不過,在耶和華而言,導致相似結果的這種見地,起初並不是源於神的地方化,而是源於一種(相對而言的)普世主義以及其與以色列立定的特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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