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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其中包括,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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