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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種種不同的看法比肩並行,而其中的邏輯矛盾性通常不會被感受到。總之,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別總認為比較“歧異分立的”神觀必然就是較古老的神觀。在某種程度和意義上,恰好相反,而就耶和華而言,無可避免的正是如此。

在帶有韻律的古老的神的話語裡,在宣告即將使以色列成為其屬民的契約締結內容之前,耶和華直截了當地自稱為“全世界之主”。此一觀點,與其他觀點並置,甚至早就見諸前先知時代。在此意義上的“普世性”的確也出現在其他民族的神身上,尤其是世界帝國首都的大君主的神。

▲耶和華

在埃及,阿蒙神在拉美西斯時代後期的祭司階層支配下,宣稱擁有施行救贖的普世力量。以色列諸王的顧問與宮廷先知在回想大衛王朝之際,也被耶和華如此告知。不過,就歷史而言,耶和華獨特的(相對而言的)普世性並非奠定在這樣的基礎上,而是奠定在接納他的這個事實上。早在以色列向他奉獻犧牲之前,耶和華業已存在以有別於其他神的方式存在,並證明了自己的實力。這造成了諸多重要的祭禮上的後果。

即使耶和華樂於享用犧牲而因此被認為這是贏得其眷顧的適切手段,但是在其他地方往往浮現出來的觀念-神的存在是仰賴犧牲的供奉-卻難以發生在耶和華崇拜上。耶和華的寶座是在遙遠的山頂上,並不需要犧牲,儘管他也樂於享用。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王國時代之前的和平時期裡,根本沒有什麼政治當局或教權制當局存在而得以以誓約同盟之名來供奉犧牲。這樣的事我們一無所知,而且也不太可能存在。因此,正是在古代,犧牲在與耶和華的關係上,無法獲得其於其他地方所能獲得的意義。

▲遊牧民族

因此,先知們後來所強調的是再正確不過的:不止在曠野時代,而是一般連同以色列誓約同盟時代,人們是不用供奉犧牲的方式來侍奉神的。誓約同盟的民眾得以與神一再不斷接觸的特殊形式就是契約(berith),所以履行神的契約成聖的命令,被認為至少是和奉獻犧牲,不論是個人時而有之的奉獻或是後來諸王和神殿祭司的奉獻同等重要,甚或嚴格說來更加重要,而此種見解也是部分純正的耶和華崇拜者所一再主張的。

王國時代後期,以色列總是有這麼一個圈子存在包括那些最為有力的記述先知在內,譬如阿摩司和耶利米他們令此種狀態的記憶保持鮮活,並且使得一切犧牲燔祭之於耶和華如同可有可無。可以理解的是,最少在固定的聖所定居者,亦即小牲畜飼育者,也是最為忠於此種想法者。顯而易見的,嚴謹遵守他所獨具的禮拜儀式,並且外加服從他的啟示,正是這個強勢的天上君王所真正要求的。此影響深遠的觀點又是由於政治最初無疑便一直活現於那些古老傳說的最熱切守護者之間。

▲君主

無論耶和華原先加在戰士同盟身上的倫理命令有多麼原始和野蠻(如今再也無法確定),在上述的那種意味下,他無可避免地是個遠比其他神祇更加“心切的”神,極為在意特定命令儀式與社會倫理的日常規範-的履行。要注意,他不是個守護永遠妥當的倫理的神,也不是個可以用倫理準繩來衡量的神。那樣一種想法是後來才慢慢浮現出來的、知識分子的理性主義的產物。不是的,他行事有如君王,既暴怒又激動,如果因契約而欠負於他的義務沒有被履行的話。

就像被選出的支配者所要求於其子民的,重要的是恪盡本分,履行沒有半分虛擬的責任義務,至於這些義務的絕對倫理價值,人們根本不加細思,並且也無從探究。那是“在以色列未曾聽聞的”,而透過契約所正面確定的,便是當為當行的內容。神之珍視其實現,至少如同犧牲燔祭,依據早已廣為流傳的觀點,甚至更為珍視。古早的傳說裡已提到他大發怒氣,並不只為儀禮上的過失,而且也為了倫理上的違犯。作為自明之理而設為前提的是,誓約同盟可以基於重大違犯倫理義務的緣由-因為這樣的事“在以色列沒有行過也沒有見過”而對同盟成員發動聖戰。

▲天使與惡魔

不過,誓約同盟基於此等理由而出面干涉的基礎,亦即古代以色列的同盟法之所以具有如此特殊強烈的倫理取向的根源,在於同盟成員對於任何個人的犯罪負有宗教的連帶責任。全體要為知或不知地包藏在他們之中的任何犯罪負起責任的這個前提,極其重要且帶來深遠後果,就像至今為止在所有的國際關係上得以動用報復權一樣,這在譬如以色列這樣一個以自由人民所組成的一個團體來面對自己的神的宗教信仰裡也是理所當然的。個人要為其先祖和近親族人的罪負責任的思想,在巴比倫的詩歌裡可以發現到,然而,整個民族要為所有個人負起連帶責任的想法所有的先知災禍預言的前提在一個純粹官僚體制的國家裡自然是理念上無以發展開來的。

因此,政治結構在此也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就像國民相互間負有連帶責任,子孫也為其久遠年代前的祖先所犯的罪過負有連帶責任。血仇的情形與此完全相同,所以一點也不稀奇。隨著血仇的式微,連帶責任的思想有了變化。《申命記》的思辨看出,為他人的罪過揹負連帶責任的這兩種形式,亦即為同胞與為祖先,是件冷酷無情的事,然而卻無法真正去除這種想法。

▲描述以色列生活的油畫

對以色列而言,這是與神本身的契約關係所造成的結果。這個神作為透過特殊契約行為而被接納的同盟戰神與同盟法的保證人的性質,也說明了他的另一種具有重大意義的獨特性,亦即,不管再怎麼基於神人同形同性的觀點,他是而且一直都是既未娶妻因而也未生子的。即使是《創世記》第6章裡的“耶洛因之子”(bneElohim),也絕非“耶和華之子”(bneJahwe)。

就其地位的特質而言,根本不會有娶妻以使其性質完整的問題。他之所以無須此種補足,正如同時而所見的某些保障社會秩序的功能神(例如婆樓那和阿波羅)及自外傳入的神祇(例如狄俄倪索斯)也無妻室的情形那樣,其理如出一轍。

結語

就耶和華而言,此種情形卻在根本上極為有助於其一開始就顯現出多少不同於其他神祇的獨特性及其更加與此世界遠離的特質,尤其是,如我們後面會看到的,摒除了純正的神話建構總是以“神的系譜”(Theogonie)的方式呈現。此一相當重要的獨特性可能也是取決於其祭典的形成之時的政治特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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