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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證券違法懲罰力度!

1.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對於資訊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資訊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4.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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